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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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文件精神,凝聚全社会科普合力,推进浦东科普能力建设,构筑开放协同、创新赋能的新质生产力科普生态,促进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订了《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文件精神,凝聚全社会科普合力,推进浦东科普能力建设,构筑开放协同、创新赋能的新质生产力科普生态,促进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浦东新区科普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科普项目经费是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科经委”)部门年度预算中用于项目化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类别

  分为科学普及类项目和民生科技示范类两类项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普项目实行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三)择优资助原则。科普项目经费优先支持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创新性、推广性的项目。

  (四)不重复资助原则。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与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五条 申报对象

  项目功能和主要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各类有科普功能的主体;或项目运营实体和项目落地在浦东新区区域的科研院所、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以每年发布的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任务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第八条 申报与受理程序

  (一)申报。项目的管理部门在浦东新区科经委。科普项目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可根据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登录浦东新区科经委门户网,在线填写申报表格。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材料受理和初审。

  2、专家评审。浦东新区科经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办公会审议。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交浦东新区科经委办公会审议,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

  4、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后,由浦东新区科经委发文公布。

  5、签订计划任务书。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科经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拨付方式

  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通过后,首拨款一般不超过70%,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中的科普内容开发、制作、展示、活动开展、教育与宣传等。

  申请单位必须对项目总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执行和监管

 第十条 成果转化

  鼓励科普成果面向大众发布和传播,推动科普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转化。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科普项目成果及转化后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未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内容和预算执行。如需发生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项目需中止或终止的,或需变更项目内容、预算总额和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浦东新区科经委提交相关申请,报浦东新区科经委审核同意。

  (二)确需调整预算金额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批通过后,向浦东新区科经委备案。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浦东新区科经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浦东新区科经委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和检查,促进项目的有序推进,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二)项目承担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浦东新区科经委有权视情况轻重,对其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等处理: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的。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浦东新区科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

  (二)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根据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完成节点,向浦东新区科经委提交《浦东新区科普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经费须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按规定开展经费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资助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出具审计报告。若项目决算金额低于预算金额,资助经费按决算金额据实核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它

  对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普项目按市相关文件操作。

  第十六条   解释与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开始执行,执行期至2029年5月6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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