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口腔医疗服务秩序,提升口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口腔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相关工作要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现予印发,提倡和引导相关经营者使用。
附件:《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
表1-1:许可-口腔医院类
| 企业 |
法律总体要求 |
工作步骤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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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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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准入阶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设置及许可前准备 |
设置 |
哪些情形不得设置口腔医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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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专科医院需要设置审批吗 |
申请三级口腔专科医院或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应当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线下办理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街道五原路55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1-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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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社会公示 |
什么是社会公示 |
对符合区域规划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设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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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示后是否会存在不予批准登记情况 |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经查实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公示不予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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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
开设营利性口腔医院在许可前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
应向市场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确保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应有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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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事主体资格时候名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如下名称: |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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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核准 |
应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名称核准,确保机构名称与商事主体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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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选址 |
可行性研究 |
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人应当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
《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规〔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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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医院选址有什么要求 |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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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指导服务 |
执业登记前可以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情况,以及选址布局、功能定位、资质、专家团队、管理水平、办医经验等提出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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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
房屋要求 |
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牙椅和床位要求 |
二级口腔医院: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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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面积要求 |
(一)二级口腔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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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饰装修等是否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 |
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根据房管、消防、生态等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获得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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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活动的房屋有什么要求 |
设置有放射设备的应在房屋装饰装修时做好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并完成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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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室设置 |
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科室设置有什么要求 |
(一) 二级口腔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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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要求 |
人员配置有什么要求 |
(一)二级口腔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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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要求 |
基本设备 |
给氧装置 呼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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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
床 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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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 |
牙科治疗椅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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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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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弃物处置 |
签订固废处置协议 |
应与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签署固废处置协议意向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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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
制度建设要注意什么 |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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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行政许可及备案申请 |
资料准备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办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
应当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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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申请 |
如何申请口腔医院执业许可 |
线上: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页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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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申请包含现场审核程序吗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对拟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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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开展医学影像活动 |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活动的需要办理什么许可 |
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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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放射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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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具体材料可参见:一网通办-辐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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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 |
什么是放射工作人员 |
设有医学影像科的,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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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要求 |
需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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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
完成医务人员电子化注册 |
医师注册或备案 |
1.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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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
护士注册或备案 |
1.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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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 |
临床限制类技术备案 |
要开展口腔种植有什么要求 |
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关于医疗机构、医师、技术管理等要求,并向区卫健委完成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备案材料可见:一网通办-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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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哪里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ww.nhc.gov.cn/wjw/ywfw/201306/48694061fd564d71bdc68e8c067770c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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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科目变更 |
完成口腔种植技术备案后,需要申请新增口腔种植专业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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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医疗广告 |
经营过程中想做医疗广告向哪里申请 |
各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受市卫健委委托,负责辖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中医诊所备案凭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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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内容有什么限制 |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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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正常经营阶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医疗机构正常经营阶段许可或备案申请 |
校验 |
校验期是多久 |
口腔医院校验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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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验材料提交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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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放射的,应每年进行放射校验 |
应提交以下材料: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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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校验情形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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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记分触发暂缓校验情形 |
医疗机构校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载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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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校验期间医疗机构可以营业吗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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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校验 |
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6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其不合格,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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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
延续 |
有效期 |
口腔医院的有效期为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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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延续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医疗机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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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变更 |
变更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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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变更 |
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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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地址变更 |
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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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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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变更 |
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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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位(牙椅)变更 |
1.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数量和用途、近三年床位使用率、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员、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医疗机构建设面积和病房建筑面积和设备配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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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科目变更 |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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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放射变更 |
变更放射设备或者机房搬迁的,应当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预评价报告、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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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停止营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停业与注销 |
停业 |
医疗机构停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 重新执业 |
医疗机构重新执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医疗机构停业后重新执业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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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 |
医疗机构注销条件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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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注销办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办理注销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至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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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许可-口腔门诊部类
| 企业 |
法律总体要求 |
工作步骤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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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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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准入阶段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许可申请前准备 |
确立设置单位 |
哪些情形不得设置口腔门诊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
开设营利性口腔门诊部在执业登记前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
应向市场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确保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应有医疗服务 |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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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单位是否与商事主体为同一家单位 |
不是同一家单位,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应为投资设立医疗机构的法人组织,而商事主体应为与医疗机构名称一致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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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事主体资格时候名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如下名称: |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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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核准 |
应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名称核准,确保机构名称与商事主体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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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7号) |
选址 |
可行性研究 |
医疗机构举办人应当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
《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规〔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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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门诊部选址有什么要求 |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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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指导服务 |
执业登记前可以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情况,以及选址布局、功能定位、资质、专家团队、管理水平、办医经验等提出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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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
房屋要求 |
口腔门诊部房屋面积有什么要求 |
1.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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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饰装修等是否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 |
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根据房管、消防、生态等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获得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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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活动的房屋有什么要求 |
设置有放射设备的应在房屋装饰装修时做好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并完成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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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示 |
什么是社会公示 |
对符合区域规划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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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示后是否会存在不予批准登记情况 |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经查实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公示不予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执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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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要求 |
口腔门诊部设备有什么要求 |
1.基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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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要求 |
口腔门诊部人员有什么要求 |
1.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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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弃物处置 |
签订固废处置协议 |
应与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签署固废处置协议意向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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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
制度建设要注意什么 |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门诊部人员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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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行政许可及备案申请 |
资料准备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办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
应当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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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申请 |
如何申请口腔门诊部执业许可 |
线上: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页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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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申请包含现场审核程序吗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对拟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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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开展医学影像活动 |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活动的需要办理什么许可 |
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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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放射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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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具体材料可参见:一网通办-辐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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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 |
什么是放射工作人员 |
设有医学影像科的,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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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要求 |
需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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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
完成医务人员电子化注册 |
医师注册或备案 |
1.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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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
护士注册或备案 |
1.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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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 |
临床限制类技术备案 |
要开展口腔种植有什么要求 |
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关于医疗机构、医师、技术管理等要求,并向区卫健委完成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备案材料可见:一网通办-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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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哪里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ww.nhc.gov.cn/wjw/ywfw/201306/48694061fd564d71bdc68e8c067770c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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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科目变更 |
完成口腔种植技术备案后,需要申请新增口腔种植专业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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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正常经营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许可或备案申请 |
医疗广告 |
经营过程中想做医疗广告向哪里申请 |
各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受市卫健委委托,负责辖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中医诊所备案凭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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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内容有什么限制 |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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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校验 |
校验期是多久 |
口腔门诊部校验期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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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验材料提交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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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放射的,应每年进行放射校验 |
应提交以下材料: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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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校验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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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记分触发暂缓校验情形 |
医疗机构校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载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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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校验期间医疗机构可以营业吗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故口腔门诊部不得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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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校验 |
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6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其不合格,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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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
延续 |
有效期 |
口腔门诊部的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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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延续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医疗机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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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变更 |
变更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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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变更 |
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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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地址变更 |
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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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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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变更 |
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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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椅变更 |
1.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数量和用途、近三年牙椅使用率、门诊工作量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医疗机构建设面积和设备配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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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科目变更 |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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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放射变更 |
变更放射设备或者机房搬迁的,应当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预评价报告、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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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停止营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
停业与注销 |
停业 |
医疗机构停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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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执业 |
医疗机构重新执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医疗机构停业后重新执业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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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 |
医疗机构注销条件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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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注销办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办理注销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至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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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许可-口腔诊所类
| 企业 阶段 |
法律总体要求 |
工作步骤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其他依据 |
||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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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准入阶段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诊所备案前准备 |
设置人或单位 |
投资开设口腔诊所需要什么要求 |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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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不得设置诊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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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商事主体资格 |
开设营利性口腔诊所在备案前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
应向市场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确保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诊所备案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应有诊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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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公司设置,那设置单位是否与商事主体为同一家单位 |
不是同一家单位,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应为投资设立医疗机构的法人组织,而商事主体应为与医疗机构名称一致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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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诊所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吗 |
诊所备案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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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事主体资格时候名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如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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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基本标准(2022版)》 |
选址 |
口腔诊所选址有什么要求 |
1.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属租赁关系的提供双方租赁合同,产权为政府者,提供政府部门同意其使用的证明 |
《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规〔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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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要求 |
口腔诊所房屋面积有什么要求 |
1.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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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饰装修等是否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 |
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根据房管、消防、生态等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获得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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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活动的房屋有什么要求 |
设置有放射设备的应在房屋装饰装修时做好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并完成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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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要求 |
口腔诊所设备有什么要求 |
1.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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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设施要求 |
诊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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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要求 |
口腔诊所人员有什么要求 |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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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弃物处置 |
签订固废处置协议 |
应与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签署固废处置协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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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规章制度 |
制度建设要注意什么 |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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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行政许可及备案申请 |
资料准备 |
诊所备案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
应当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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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备案 |
如何申请口腔诊所备案 |
线上: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页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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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开展医学影像活动 |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活动的需要办理什么许可 |
在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应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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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放射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1.《诊所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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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具体材料可参见:一网通办-辐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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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 |
什么是放射工作人员 |
设有医学影像科的,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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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要求 |
需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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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
完成医务人员注册 |
医师注册或备案 |
1.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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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
护士注册或备案 |
1.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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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临床限制类技术备案 |
要开展口腔种植有什么要求 |
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关于医疗机构、医师、技术管理等要求,并向区卫健委完成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备案材料可见:一网通办-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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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哪里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ww.nhc.gov.cn/wjw/ywfw/201306/48694061fd564d71bdc68e8c067770c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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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科目变更 |
完成口腔种植技术备案后,需要申请新增口腔种植专业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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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医疗广告 |
经营过程中想做医疗广告向哪里申请 |
各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受市卫健委委托,负责辖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中医诊所备案凭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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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内容有什么限制 |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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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正常经营阶段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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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 |
口腔诊所需要校验吗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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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放射的,应每年进行放射校验 |
应提交以下材料: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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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续 |
有效期 |
口腔诊所无有效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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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变更申请 |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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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材料 |
可参见:一网通办-诊所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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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放射变更 |
变更放射设备或者机房搬迁的,应当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预评价报告、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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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停止营业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停业与注销 |
停业、歇业与撤销备案 |
歇业 |
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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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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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执业管理
| 企业 |
法律总体要求 |
工作步骤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
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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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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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医疗证件管理 |
是否可以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出租给他人 |
不可以,医疗机构、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申请、备案机关进行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机构资质管理 |
口腔诊所备案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不一致,会如何处理 |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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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 |
机构自查自纠要做些什么 |
1.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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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在法定范围内执业” |
1.执业场所不超出范围,在登记注册的场所执业,变更执业地点,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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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有口腔种植资质是否就可以开展口腔种植手术 |
医疗机构无口腔种植诊疗科目或未进行口腔种植技术备案,即使医师有口腔种植资质,医疗机构也属于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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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管理 |
人员入职或离职要注意什么 |
1.入职人员查验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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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
1.无任何资质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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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管理其他需要注意点 |
1.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应当在本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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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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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种植医师有什么特殊要求 |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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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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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限制类技术管理 |
口腔诊疗机构常见的限制类技术有什么 |
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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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复杂口腔种植技术有什么要求吗 |
一级医疗机构仅能开展简单种植技术,即无需在手术区进行特殊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者;而口腔复杂种植诊疗技术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具有高年资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本机构医师方能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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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哪些 |
可以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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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诊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有什么要求 |
口腔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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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诊疗机构常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需要符合什么标准 |
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体层摄影、口腔CBCT设备需要配备大领铅橡胶颈套,可以选配铅橡胶帽子,防护要求需要符合GBZ130-2020的防护标准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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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医疗照射有什么要注意的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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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 |
口腔器械处理基本原则有哪些 |
1.口腔器械应一人一用一消毒和(或)灭菌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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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器械处理房屋设置有什么要求 |
1.诊疗区域与器械处理区(消毒室)分开,有独立器械处理区(消毒室)或消毒灭菌器械物品由消毒供应中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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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器械的包装封包要求有哪些 |
1.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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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灭菌器的监测要求有哪些 |
1.物理参数监测:每一灭菌周期应监测物理参数,并记录工艺变量;工艺变量及变化曲线应由灭菌器自动监控,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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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时索证要求有哪些 |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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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医疗污水 |
用含氯消毒剂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时,需要注意什么 |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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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
医废处置 |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做好哪些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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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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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工具应符合哪些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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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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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包括哪些内容,需保存多长时间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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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病历管理 |
病历书写有什么基本要求 |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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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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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病历应当什么时候书写 |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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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是否需要医生手写签名 |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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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保管患者的门诊病历 |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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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保管病历的期限是多久 |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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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可以随时修改病历吗 |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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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病历有什么特殊要求 |
除了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外,口腔种植专科病历中有患者和医师签署的种植治疗同意书,应有放射影像资料评估和诊断结果、血常规等检验报告、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含追溯标签、条形码)、手术记录、治疗记录、复诊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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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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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
纠纷管理 |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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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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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有人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做 |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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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的封存或者启封需要注意什么 |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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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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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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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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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信息公示 |
信息公示应该公示哪些内容 |
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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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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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发布 |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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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说明
1. 本指引是引导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合规开展执业活动的重点内容,其中未尽事宜,口腔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指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口腔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 本指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