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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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伴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加速提高,对于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愈发显著,在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业态不断多元化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工作,提升我区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水平,深入优化和细化对养老机构的合规监管要求,促进我区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实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地合规监管,提升养老机构及服务人员全面、自觉、合法提供养老服务并接受监管的合规意识与能力,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以及各具体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及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和监管实践经验的指导下制定《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实施办法》系统梳理了普陀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属地街道镇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实施办法》的监管方式有哪些?

  《实施办法》提出了采用协同监管、现场监管、财务监管、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并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体系等内容纳入监管方式中,在对养老机构进行全面监管的情况下,提升监管效能,实现高效监管。

  五、《实施办法》是如何夯实综合监管的四方责任的?

  通过发挥普陀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属地街道镇两级统筹协调作用,提出区民政在本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中总体牵头、协调各方的角色的同时,强调区政府各部门协同监管以及街镇属地监管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辖地域内依法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各养老机构也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该机构第一责任人,强化养老机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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