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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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措施》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政策部分条款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发生变更,且新出台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中长期质量强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需重新修订。

  二、《政策措施》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措施》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作出修订。

  三、《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但是,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政策措施》共有七个部分33条措施,涉及资金扶持28条。共分为六大类,分别为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五、《政策措施》主要做了哪些变动?

  答:较原《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运用的实施办法》,《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变动:

 (一)新增内容

  1、新增对“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的支持,对获得“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新增对高校、科研机构、国企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完成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许可、让与人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区内中小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的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将按照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设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资金支持。此政策目前全市首创。对获批“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资金支持。

  6、对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7、对国家级、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8、对获得“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支持。

  (二)调整内容

  1、前言中将上级文件修改为《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加入“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

  3、加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部分政策的支持金额予以调整,比如,“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从10万提高到50万元,获奖个人从2万提高到10万元。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支持金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元。

  5、修改“国家级、市级、区局知识产权重点园区的认定”。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6、修改“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人的资助。

  7、将对本措施的适用单位调整到附则中。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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