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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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19〕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持续引导本市户外广告规范发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并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明确,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在发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并未被法律禁止的前提下,界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涉及特定疾病、生理、人体等私密领域和心理忌讳,不宜在公共场所发布;二是部分商品或服务只针对有特定需要的少数人群,结合国情民俗,户外广告既不是其获取相关信息的唯一渠道,也不是主要渠道。

 二、修订内容

  原规范性文件中的前四项内容,继续保留。原规范性文件中第五项、第六项内容予以删除。

  1.删除原规范性文件中的第五项内容,即: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理由:2019年原规范性文件制定时,关于电子烟的属性及监管依据尚未明确。考虑到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对人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健康存在不良影响,结合当时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因此,原规范性文件中增设了“禁止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规定。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明确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鉴于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已有明确执法依据,不合适在本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故本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2.删除原规范性文件中的第六项内容,即: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理由: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评估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设兜底性条款,故删除该兜底条款。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需要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该规范性文件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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