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救济程序,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本市自2021年9月起全面施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在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登记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随着本市企业数量增多,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也呈上升趋势,制定系统、规范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课题调研,2024年《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被纳入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4年3月至8月,市市场监管局完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后,以网上公开、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及八个附件,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处理原则。《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产生争议的处理,并对《实施办法》所指的企业名称争议进行了界定,引导申请人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同时,明确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应当遵循的原则,约束裁决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二)规范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一是就本市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机关作出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二是明确争议申请要求与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情形,提高行政裁决的透明度。三是明确名称争议的审查要求、审查流程,有利于裁决机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决定的救济途径。明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建立报告机制和规范的文书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的机制,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对文书送达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三是明确名称争议裁决相关材料和文书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