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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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对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在内的国资预算制度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重新修订印发 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沪府规〔2024〕4 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结合本区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范围。由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均应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机制。一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二是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完善新增企业适用比例的确认机制。

  三、逐步完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区国资委等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企业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参股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四、关于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相关要求。一是国有企业应交利润原则上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二是明确对于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引起的净利润增加部分,应当予以补交;三是增加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的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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