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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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016 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市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经研究,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相关政策解答

  问:《实施意见》主要涵盖哪些内容?

  答:《实施意见》从公平竞争审查协调工作、起草单位内部审查、公平竞争会同审查、举报处理、专家咨询、抽查评估、考核评价、探索跨区域跨部门审查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机制建设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促进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我市将针对这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推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各项任务。

  问: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答: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此外,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同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开展公平竞争会同审查?

  答: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问:在强化监督保障工作方面,《实施意见》主要作出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和评估工作方案,抽查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二是探索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性垄断调查执法的衔接。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如下:

  电话:(021)52564593(工作日9:00-17:30);

  信箱: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价监办,邮编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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