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政策问答

    

字号:

  一、《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1.什么是听证参加人?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七条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被投诉机关或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信访人、被投诉机关或单位在举行听证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适用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履行保密义务。

  3.听证机关行使哪些职责?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九条规定,听证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或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人员;

  (三)决定旁听听证会的人员;

  (四)决定听证会第三人;

  (五)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

  (六)制定听证会纪律;

  (七)其他需听证机关行使的职责。

  4.听证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听证会延期?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听证会延期: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举行的;

  (二)听证参加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或者提供新的证据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

  (三)听证机关认为具有合理延期理由的其他情况。

  延期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延期理由和延期听证时间。

  5.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情形有哪些?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四条规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不公开举行;涉及工作秘密的,可以不公开举行。

  二、《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

  1.信访事项查询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第三条规定,信访事项查询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2.可以查询的内容有哪些?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第五条规定,信访人可以查询其反映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的进展及结果;可以查询其反映信访事项核查终结过程中产生的诉求记录、听证会记录和批准终结通知。

  3.是否可以自助查询信访事项?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信访事项并已被受理的信访人,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移动端等渠道,自行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为信访人查询提供便利。

  4.提出查询请求时应当提供哪些凭证?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凭下列凭证,或以邮寄方式向发出凭证的行政机关提出查询请求,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信访处理机关出具的书面受理告知复印件;

  (二)复查、复核机关出具的书面受理告知复印件;

  (三)核查机关作出的核查终结书面告知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访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起止日期。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事项办结前书面告知行政机关。

  多人联名或集体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查询请求,应当由提出信访事项时推选的代表提出。

  5.哪些信访事项不接受查询?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第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不接受查询。

  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等工作秘密,可以不接受查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