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回一批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旨在为基层减负,明确执法事项收回后的承接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自10月1日起,将一批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街镇无力承接、长期未实际履行的事项收回到相关区级执法部门行使。
二、《通知》明确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哪些?
答:收回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共计112项,涉及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等领域。其中,将物业管理、噪声污染防治、城市道路管理、绿化管理等方面的108项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到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将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的2项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到区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将妨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方面有关的2项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到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使。
三、《通知》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通知》分别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在执法事项收回后,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并提出了各区、区有关部门要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还明确今后未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