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制度,我局对《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沪市监规范〔2022〕25号)组织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实施办法》于2022年制定,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于2024年5月3日正式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发生了不少变化,一是生产许可审批方式发生了变化,化肥生产许可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二是实施生产许可产品种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10类21个品种增加到14类27个品种。三是监管要求更为严格,由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方式、审批程序、证后监管等提出了新要求。修改完善《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严格准入,构建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是必要且紧迫的。

  二、修订过程

  市局产品监督处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对标对表。认真研究关于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改革等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兄弟省市相关规定、有益做法,确保修订于法有据。

  二是深入调研论证。先后召开23次专题会,邀请总局质量监督司、市政府办公厅、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题研讨,并与北京、浙江、江苏等兄弟省市交流讨论。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市局法规处、营商处、行政服务中心意见。此外,采取以线上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政府部门和法律专家意见、风险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实施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和意见征询。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条,均予以采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实施办法》共四章22条,修订后共四章23条。其中,新增2条,修订2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审批方式由一种调整为三种

  将《实施办法》规定的“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调整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包括先核后证、后置现场审查、告知承诺”。

  (二)调整监督检查方式及其有关规定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由原来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种方式调整为后置现场审查、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触发式检查四种。

  (三)对延续和变更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将延续许可的申请办理时限统一为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且不早于6个月,将变更许可的申请办理时限明确为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

  (四)其他方面的修订

  一是统一表述。将“被许可人”“申请人”统一表述为“企业”;统一时间表述,均使用工作日;将“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统一表述为“获证企业”。二是细化具体。对监督检查记录,提出要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对信息化系统的审批信息录入,提出要统一使用我局信息化系统。三是根据需要,还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及文字作了修改。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