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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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空管办有关要求,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对《通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管制空域

  (一)管制空域的性质和范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管制空域的划设和公布。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三)管制空域的管理要求。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四)我市管制空域划设情况。本市管制空域分两部分:一是本市全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二是本市适飞空域范围以外区域真高120米以下空域。

 二、关于适飞空域

  (一)适飞空域的性质和范围。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

  (二)我市适飞空域的面积。本市适飞空域面积占本市行政区域面积的46%。

  (三)适飞空域的有关要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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