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提高投资决策效率,近期,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黄发改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对《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架构”中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机构。将决策机构由“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调整为“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管综合经济的副区长担任第一召集人;由分管产业经济的副区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与投决会一致。
二、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机构职责。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划、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引导基金设立(增资)方案和变更方案,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返投标准、提前退出等具体决策事项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联席会议不再审定。联席会议其他职责与投决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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