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本区人口深度老龄化,改变全区养老机构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总体年龄偏大、学历水平较低、专业技能不充分的现状,推动本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沪民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区养老机构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奖补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持证养老护理员。在本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以下同)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6个月,并持有资格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
(二)专技人员。在本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从事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岗位满6个月(不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三)部分持证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本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原万人就业项目“4050”人员,并持有资格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
上述人员须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且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称职。本区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申请奖补的,其养老护理员的基本工资应当符合本市关于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奖补标准
奖补分为:一次性入职奖补、岗位奖补、能力提升奖补。
(一)一次性入职奖补。在一个补贴周期内(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度),本区养老机构录用以下情形的护理员、专技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
1.拥有全日制高校或非全日制成人高校学历;
2.前三年内(不含当年)无本区养老机构从业经历;
3.满足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奖补标准(单位:元)
学历 | 护理员岗位 | 专技岗位 | |
大专 | 全日制 | 10000 | 8000 |
非全日制 | 7000 | 5600 | |
本科 | 全日制 | 20000 | 16000 |
非全日制 | 14000 | 11200 | |
研究生 | 全日制 | 30000 | 24000 |
非全日制 | 21000 | 16800 | |
一次性入职奖补,每人在同一机构只能申请一次。奖补资金按第一年30%、第二年40%、第三年30%的标准分三年拨付到位。
对录用护理员申请一次性奖补的,还应当完成为期一个月的实训且评价合格后方可提出申请,实训期计入工作年限。同时,对于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可放宽条件至行业培训证书。
因工作需要,在同一机构内换岗的,按新岗位标准减半计发。在奖补期间离职的人员,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停发。
(二)岗位奖补。
1.“养老护理员岗位奖补”标准为:上岗证每人每月100元,初级证书每人每月300元,中级证书每人每月400元,高级证书每人每月500元,技师每人每月6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800元。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由人社部门颁发的原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按现有相应等级认定;由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的养老护理员技能水平评价证书、市社区卫生协会颁发的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健康照护)证书在有效期内按养老护理员初级标准认定。
2.“专技岗位奖补”标准为:社工、医生、护士(护师)、康复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技人员,初级证书每人每月400元,中级证书每人每月500元,高级证书每人每月600元。
3.岗位奖补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请,应遵循“人岗相适、以岗论补”的原则,并要符合奖补对象和条件。一人多证的以在职岗位进行奖补。考取新证的,自发证之日的次月起补。离职人员,自离职的次月不再享受。在本区养老机构之间换职,间断时间不超半年的,可持续享受奖补,按实计发。间断时间半年及以上的,应在新机构工作满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岗位奖补。
(三)能力提升奖补。本区鼓励养老机构内护理人员和专技人员参加学历提升和各类专业考培,学以致用,为机构住养老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
1.学历教育。护理人员、专技人员参加非全日制成人教育毕业的,凭取得的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一次性奖励自付学费的20%。考取养老机构适用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凭取得的证书,一次性奖励自付培训费的10%。
2.技能竞赛。在区养老护理员竞赛中获得名次的个人(不含“十佳”护理能手)可获得一次性人才奖补1000元;获得区养老服务“十佳”护理能手称号、市“百佳”养老护理员称号的个人可获得一次性人才奖补2000元;获得市“十佳”护理能手称号的个人可获得一次性人才奖补5000元。
(四)其他。对养老机构录用对口支援贫困地区护理员的,在上述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金额上增加100元。
三、奖补资金的安排及申请
(一)资金来源。本区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奖补经费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区级财力承担。
(二)申请时间。每年申请一次,于每年5月申请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由用人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拨付,逾期不补。
(三)申报流程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自行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未申请的视作主动放弃。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用人单位负责汇总核定申请材料,于规定时间内填写汇总表报送至区民政局,逾期未报视作放弃。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人考核情况在汇总表上提出奖补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区民政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将符合条件的奖补资金核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奖补到人。
四、资金使用
(一)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应设立人员奖补专项资金账户或科目,确保人员奖补资金发放到人。奖补资金可按月、季、半年、年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发宕账,不得占用挪用不得将区级奖补资金作为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
区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诚信运营。申请奖补资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执业满6个月、年检合格(按照规定不需要年检的除外)且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对于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1.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较差”等次的;
2.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4.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于用人单位、申请人骗取奖补资金的,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用人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活动,并在本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中进行处罚;
2.中止、取消个人奖补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
3.涉法涉诉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虹口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补贴实施意见》(虹民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虹口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虹口区民政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