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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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原乡镇企业退休城镇户口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口径,经研究,对我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作如下调整:

  一、原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户口居民(不包括因土地征用等各种原因户口农转非的对象或自理口粮户对象),因历史原因未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目前仍由各镇、高新区发放生活费的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调整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支付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29日起执行(以发布之日为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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