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21-12-24 沪司行规〔2021〕5号
各区局,市公证协会,东方、张江、新虹桥公证处:
鉴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47号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沪司规〔2018〕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