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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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市公证协会,东方、张江、新虹桥公证处:

  鉴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47号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沪司规〔2018〕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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