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21〕6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动,现将《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9月16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本市水务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涉及事项共3项,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取水许可。其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乙级)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其他2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二、具体改革措施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水务〔2020〕270号),明确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
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含长江)采砂行政许可。
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
4.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5.对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实施的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三)取水许可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
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对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对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二)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四方责任。
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长江干流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
3.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取水许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四、工作要求
市、区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改革事项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探索,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市、区水务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聚集企业关切,加大协调、指导、支持力度,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区水务部门要建立常评常改、以评促优的常态化评价机制,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改革绩效,持续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