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放管服”工作要求落实区域出租汽车审批二级管理措施的通知
沪道运客〔2021〕258号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闵行区交通委(建交委):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1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文件精神,请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照《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办事指南》相关要求,落实区域出租汽车审批二级管理措施,做好事项受理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时间
2021年12月1日完成系统改造调试和权限开放,请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测试运行。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落实事项
(一)区域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审批
(二)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核发
三、相关配套工作
(一)做好事项受理准备工作
请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照《办事指南》有关办理流程和受理材料,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受理窗口做好事项受理准备。
(二)明确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程
请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放管服”工作要求,梳理申请接收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投诉途径等基本要素,制定发布相关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程,并登陆上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更新相关字段信息,确保许可事项有序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请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许可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许可后监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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