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建设并购集聚区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沪虹商管〔2025〕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和《关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并购集聚区的行动计划》,建设虹桥并购集聚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制定了《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建设并购集聚区的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建设并购集聚区的支持政策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建设并购集聚区的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和《关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并购集聚区的行动计划》,建设虹桥并购集聚区,依据《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虹商管〔2024〕9号)、《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规〔202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本政策重点支持开展并购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为并购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申报主体需符合《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主要支持内容
(一)支持壮大并购交易规模。支持符合全市产业体系和商务区产业导向的申报主体,通过并购吸收优质资产,围绕产业链开展同行业、上下游并购和吸收合并。对申报主体通过并购交易扩大规模、强链补链、转型升级的,且交易实际发生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并购交易(含跨境并购)项目,给予并购买方交易实际发生额不高于1%的一次性奖励,单笔并购交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并购交易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并购买方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申报主体每年并购贷款实际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吸引并购基金集聚。对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并购基金或侧重开展产业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给予基金管理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分档奖励。
(四)实施并购专业服务券制度。支持并购交易主体采购专业服务开展并购交易,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给予每家申报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搭建综合性并购服务平台。支持第三方市场化并购服务平台为并购市场提供项目搜索、交易撮合、融资对接、咨询、培训、路演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根据平台为商务区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及交易撮合的成功案例数量、规模等,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支持打造并购主题特色产业园区。支持打造以并购为主题的特色产业园区,相关政策参照《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执行。
(七)举办高规格并购主题行业活动。对公共性、有带动效应、有重要影响力的并购主题活动,参照《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的支持政策》执行。
(八)支持并购研究成果发布。支持编制发布具有引领
性的并购投资领域的报告、指数、行业白皮书等成果,给予编制单位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九)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申报要求的参与或服务并购交易的各类申报主体,具体申报要求和扶持标准详见《支持政策》的申报指南。
(十)同一申报主体在享受政策支持时遇到重复事项的,从优不重复。
(十一)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区政府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
(十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申请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严肃处理。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