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建审改〔2021〕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动行政审批资源整合,推行一站式服务改革,在前期浦东新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运行管理具体要求,结合浦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审批审查中心)
本细则所称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区审批审查中心”),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建审改〔2021〕1号)设立,是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工作机构。
区审批审查中心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企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区建设交通委分管领导、区规划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级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公用单位选派的专人组成。
区审批审查中心的设立,不改变现行各审批部门审批审查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组织架构)
区审批审查中心严格按照市审批审查中心“一套清单、一枚印章、一窗收件、一站式审批、一口发证”的具体工作要求,进驻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制。
区审批审查中心(含各分中心)内设前台综合窗口和后台。
前台综合窗口(含各分中心前台)负责权限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一口收件、申请材料内转、一口发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前台人员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派驻,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原则,按照“综合窗口”全覆盖的建设要求,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后台(含各分中心后台)负责接收前台转来件的受理、审批;负责组织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同时,负责对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及疑难问题的咨询解答。
第四条(组成部门)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审批审查中心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区审批审查中心由以下部门(或机构)组成,相关部门以派驻的方式形成运行工作网络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区审批审查中心由区建设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水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交警、民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文化旅游、房管以及电力、燃气、供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组成,各单位选派专人进驻。
区审批审查中心根据管理职责设立陆家嘴、张江、金桥、世博、度假区、川沙、祝桥等7处分中心,分别结合下放事权开展具体工作。
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行组建管辖区域内的审批审查中心,并具体负责临港、保税区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改革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作任务)
按照全市总体改革工作部署,着力提升完善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实施低风险产业项目减免地质勘查费用、取消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减免聘请委托监理机构费用、整合发改委项目投资备案、取消设计方案审批、全面实施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全面实施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联合监督检查、减免供排水外线接入费用等具体改革任务。
按照“整体政府”理念和“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的要求,区审批审查中心牵头强化运行机制,统一与企业发生互动,各审批部门入驻人员依各自职能进行审批和监管,加强协同联动,持续扩大一站式办理收益面、提升企业感受度。
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向导,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推进完善地质勘察服务、完善“验登合一”流程、基于风险等级分类实施分类审批和差异化管理、整合消防验收和质量验收环节。
第六条(工作目标)
区审批审查中心坚持改革流程覆盖,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到综合竣工验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全过程;项目类型覆盖社会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等各类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事项覆盖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等各类事项。
浦东新区坚持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为抓手,持续破除体质机制壁垒,紧紧围绕“五个一”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推动新一轮改革:“只登一扇门”(即企业只需跑审批审查中心一个机构),“只对一扇窗”(即企业只需在一个综合受理窗口就能办理所有相关事项),“只递一套表”(即企业只需一次性在一个窗口递交所需表单),“只录一系统”(即企业只需一次登录一个统一的审批信息系统),“只见一部门”(即企业全流程只与审批审查中心一个部门打交道)。
第七条(运行机制)
区审批审查中心工作地点为区企业服务中心,另在陆家嘴、金桥、世博、度假区、张江、川沙、祝桥等设置7处分中心。
区审批审查中心设置工作专班,由区建设交通委派驻专人(专职)落实区审批审查中心政策规定、运行机制、市区及管委会工作衔接、改革培训宣传等工作推进,区规划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水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交警、民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文化旅游、房管以及电力、燃气、供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及7处分中心按照区审批审查中心运行工作网络,为各项改革任务落地提供组织保障。
第八条(工作要求)
区审批审查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严格落实审批审查中心实体化运作的各项举措,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硬件设施方面。区审批审查中心及各分中心办事大厅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铭牌,科学合理设置建设项目审批办理、咨询服务等功能分区,各种设施设备摆放有序,大厅内部环境整洁,鼓励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便民服务,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二)工作人员方面。区审批审查中心及各分中心口应制定实施窗口工作人员规范管理制度,对包括作息时间、着装礼仪、挂牌上岗、服务规范、效能监察、投诉处理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
第九条(审批事项管理)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应入驻事项要求,区审批审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做到“应进必进”,各分中心结合自身事权委托情况,应做到委托范围“应进必进”。事项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于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必然关系的(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事项等),明确与事项办理相对应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入驻和办理流程,纳入中心集中办理;
(二)对于与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系的事项(如不动产登记事项等),明确与事项办理相对应部门或单位的联系专员,进一步优化协同互通。
(三)对于暂不具备物理集中办公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事项,由区审批审查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收件、发证。通过后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联动协作。
第十条(事项办理要求)
区审批审查中心及各分中心应主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服务的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评价标准、评价渠道等,确保中心窗口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对于所涉及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要求,全部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和办理,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审批环节严格按照法定时限,通过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完成。杜绝“体外循环”,确保做到“零超时”或“提前办结”。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十一条(减免相关费用)
按照《关于本市社会投资小型工业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和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审改办〔2019〕1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工程勘察、监理费用减免和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建审改办〔2019〕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改审〔202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1〕288号)等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标准和流程,由区审批审查中心牵头落实减免费用相关政策执行。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减免费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新出让土地项目,配合区建设管理部门或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工程勘察工作,并在土地出让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报告。
浦东新区减免相关费用和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整合项目投资备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备案类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在线备案流程的通知》(沪发改投〔2020〕23号),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整合项目投资备案工作的牵头具体实施,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出让合同环节,同步完成项目在线备案工作的配合落实。
第十三条(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
区建设交通委以及受区建设交通委委托实施建设管理的自贸区陆家嘴管理局、金桥管理局、世博管理局、度假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办公室、川沙镇、祝桥镇等部门,负责牵头各自受委托辖区范围内项目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实施。各牵头部门应按照全市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改革要求。
第十四条(联合监督检查职责分工)
按照《关于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实施施工过程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0〕184号)要求,区审批审查中心牵头实施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联合监督检查。区建设交通委具体负责组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供排水服务部门实施一次现场联合监督检查。
浦东新区一次现场联合监督检查的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
区审批审查中心牵头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项目类型分为低风险产业项目、低风险项目和非低风险项目三类具体实施。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
区建设交通委(消防、民防、交通)、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档案局等专业验收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验收工作。区规划资源局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与综合竣工验收的对接工作。
浦东新区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排水接入服务)
区审批审查中心牵头推进供排水接入服务申请纳入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具体负责供排水接入服务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区相关供排水企业配合落实供排水接入服务,并在企业服务中心设置供排水接入服务办理窗口。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事项)
对于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推行清单制,确保清单之外无其他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内事项,制定形成一事项、一措施、一指南,政府委托事项纳入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新出让产业项目地质勘察服务)
对于新出让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区建设交通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勘察单位提前开展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并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落实对企业的地质勘察服务。
浦东新区新出让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地质勘察服务委托的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多测合一)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的若干措施》(沪规划资源调〔2021〕97号)的要求,深度整合地籍测绘、规划测绘、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等各类测量测绘规范,建立协调统一的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测绘技术标准,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措施落地的具体实施,协调推进改革政策落地实施。
第二十条(区域评估)
根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及区域评估实施意见,在区内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内落实各园区开发主体全面开展区域评估。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浦东新区范围内区域评估改革政策的具体实施,并督促落实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筑师负责制)
结合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经验持续深化改革,完善适应建筑师负责制发展的行政审批程序、政府监督管理和项目管理体系,在探索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执业责任险制度、建筑师管理团队委托或承接监理职责等方面继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改革措施落地的具体实施,协调推进改革政策落地实施。
第二十二条(综合窗口服务)
区企业服务中心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镇的企业服务窗口,具体负责落实“只对一扇窗”工作落实,完善实体大厅窗口、咨询热线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等多种线上线下咨询模式,提高受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专业权威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服务值班长制度)
区审批审查中心及分中心的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值班长,具体负责企业“一对一”跟踪协调工作,相关进驻部门配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办理中遇到的困难、障碍,满足企业在办理过程中“个性化+全流程”的服务需求,提供有温度、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服务专员)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镇负责培育扶持开发区、镇的代办服务专员,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咨询辅导和帮办代理,有针对性地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代办帮办服务。区审批审查中心具体牵头实施对服务专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并具体结合实践另行制定服务专员的具体跟踪联系制度、问题领办制度、会商协作制度、督查推进制度。
第二十五条(宣传展示)
区企业服务中心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镇的企业服务窗口,具体负责落实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镇的企业服务窗口,布置“一图读懂”“改革流程图”等宣传海报、展板,窗口摆放宣传单页、政策文件及流程图等供企业查阅。
第二十六条(政策宣传与培训)
区审批审查中心每月至少一次组织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培训,采用政策解读、专场培训、业务指导等方法,对管理人员、企业办事人员、图纸设计人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协调例会制度)
区审批审查中心每月对推进改革任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情况,组织召开综合协调推进会议,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中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二十八条(效能监督)
建立区级审批效能监测系统,通过对联审平台审批数据落地,开展自动分析办理效率、自动生成考核结果,做到审批成效即时展示、即时评估、即时考核、即时督查,确保各项审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考核通报)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级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及镇、相关服务机构等落实改革任务的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职担责的部门、个人,及时予以通报纠正,对落实各项推进任务不力的,及时上报区府办督察问责。
第三十条(经费保障)
区审批审查中心具体落实推进改革任务中相关经费保障,原则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平衡,对于确需新增因素,相关资金追加按照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执行,区财政局予以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研究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拟纳入区(管委会)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主线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
2.拟纳入区(管委会)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辅线审批事项清单
3.拟纳入区(管委会)审批审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清单
附件1:
纳入浦东新区审批审查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的主线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34项)
序号 |
阶段 |
事项名称 |
类别 |
部门 |
1 |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发改 |
|
3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发改 |
|
4 |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别 |
发改 |
|
5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别 |
发改 |
|
1 |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行政许可 |
民防 |
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
3 |
对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住建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 |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1 |
(三)施工许可阶段
|
“多图联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超限高层除外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卫生审查、节水设计审查) |
技术审查、行政许可 |
住建、民防、卫生健康、水务 |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
行政许可 |
住建 |
|
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住建 |
|
4 |
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
其他类别 |
住建 |
|
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施工(新办) )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6 |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住建 |
|
7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8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
9 |
其他类别 |
交通 |
||
10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1 |
(四)竣工验收阶段
|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规划资源验收、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的许可、消防验收或备案、道路(含桥梁、隧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民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许可 |
住建、交通、规划资源、卫生健康、绿化、交警、民防 |
2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 |
行政许可 |
住建 |
|
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其他类别 |
住建 |
|
5 |
对公共绿地和立体绿化的综合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
6 |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验收备案 |
行政许可 |
民防 |
|
7 |
供排水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供水企业、 水务部门 |
|
8 |
电力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力公司 |
|
9 |
燃气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燃气企业 |
|
10 |
通信接入 |
市政公用服务 |
通信企业 |
|
11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资源 |
附件2:
纳入浦东新区审批审查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的辅线审批事项清单(32项)
序号 |
阶段 |
事项名称 |
类别 |
部门 |
1 |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
|
3 |
填堵河道的审批(限浦东新区)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发改、经信 |
|
5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1 |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交通 |
2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房管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
|
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
|
5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划资源 |
|
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林地、林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
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9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10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11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12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13 |
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文旅 |
|
14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15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1 |
(三)施工许可阶段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 |
行政许可 |
绿化市容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3 |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交警 |
|
4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5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6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7 |
行政许可 |
交通 |
||
8 |
道路夜间施工备案 |
其他类别 |
交通 |
|
9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务 |
|
1 |
(四)竣工验收阶段
|
民防工程档案接收 |
其他类别 |
民防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其他类别 |
水务 |
|
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务 |
附件3:
拟纳入浦东新区审批审查中心(含分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清单(1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部门 |
备注 |
一般情形(11项) |
||||
1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估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发改 |
|
2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赋码 |
发改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发改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评估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住建、发改 |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生态环境 |
|
6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专家论证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生态环境 |
|
7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务 |
|
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建 |
|
9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的专家论证 |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建 |
|
10 |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建 |
|
1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
施工许可证(含消防设计审核、预防性卫生审核、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 |
住建 |
|
特殊情形(8项) |
||||
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咨询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 |
|
2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交通 |
|
3 |
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赋码 2.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气象 |
|
4 |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 |
|
5 |
防雷装置检测 |
综合竣工验收 |
气象 |
|
6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
核发《取水许可证》 |
水务 |
|
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经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