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附件
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化落实市级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指引的相关要求,有效解决本区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查、多重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形成与市级层面相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在市级九大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的基础上,实现全部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优化完善,细化形成9+X区级操作方案,推动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2-3年时间,实现本区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从“查什么”“怎么查”“查得好”等三方面着手,统一施策、整体推进。立足市级规定的九大领域进行攻坚突破,进行全面推广覆盖,严格落实市级“一指引一制度、一码一备案、两库两清单、一保障”等任务,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
1.制订9+X区级操作方案
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九个主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上沟通,研究形成本部门的区级实施方案。应急管理、人社、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本区产业特色相关领域,加强复制推广,形成X项区级特色方案,并持续推动各相关部门出台,争取做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2.建立区级检查事项库
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市级检查事项库建设,按照统一部署,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行政检查事项库模块中认领本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事项,并以此为依据开展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根据各条线部门认领情况,建立区级检查事项库。(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3.建立统一的区级检查对象库
各行政执法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根据检查需要形成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在各部门检查对象库的基础上,建设本区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为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奠定基础。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4.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要在按细分领域建立检查对象库的基础上,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尽可能缩小检查对象范围。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责任单位: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5.建立“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要在全面梳理检查事项并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对低风险检查事项制订“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尽可能缩小检查事项范围。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事项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责任单位: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6.实施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统筹检查计划的意识,对“有计划的检查”进行统筹优化,落实好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其他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检查计划模块中制定本行政执法主体2025年的单部门与牵头的跨部门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相关计划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区司法局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各区级执法部门制定好检查计划后,向对应市级执法部门备案,通过后再报区司法局备案。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街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的指导工作,各街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7.加强“检查码”应用
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行应用“检查码”,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推动“检查码”与企业“随申码”有效融合。一是无码不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执法部门要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二是检查必亮码。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出示检查码,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三是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2025年1月起,区各行政执法主体需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部署,应用本条线行政执法系统,推广应用“检查码”,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8.深化跨部门联合检查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区司法局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探索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建设,通过限定一定期限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统筹有计划行政检查的实施。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明确的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确定是否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具体的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细化产生方式包括:
(1)线下部门协商;
(2)依托本区已有的区级监管平台会商,并与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3)申请应用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
区发改委依托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跟踪督促落实。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组建形成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街镇支撑的区级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推动落实
区发改委牵头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镇,在市级九大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的基础上,推动各类涉企行政检查领域全覆盖,制定形成1+9+X区级操作方案。加强方案落实,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
(三)开展效能评估
区发改委、区司法局按照要求对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抽查比例、问题发现、执法衔接、合规指导等方面进行周期性评估分析,并完善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机制、优化行政检查流程,提升本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
(四)加大监督力度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
附件:
1.金山区市场监管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2.金山区公安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3.金山区消防救援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4.金山区药品监督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5.金山区卫生健康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6.金山区文化旅游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7.金山区生态环境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8.金山区交通运输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9.金山区城市管理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10.金山区人社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11.金山区建设管理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12.金山区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13.金山区农业农村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14.金山区医疗保障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
金山区市场监管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根据《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四减少四提高”,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用2—3年时间,实现市场监管部门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对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实施方案管理。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聚焦“谁来查”,遵循“互补+互认”要求,做好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管理
1.检查权限互补
根据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形成市、区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
2.检查结果互认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
3.规范检查协助行为
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
(二)聚焦“检查谁”,根据“风险+信用”评判,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
1.行政检查对象库
依托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按照市局部署将行政检查对象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不断提升“企业画像”质量,实现行政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2.行政检查对象分类
全面贯彻落实市局“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根据信用风险状况运用技术手段实时将行政检查对象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其中,信用风险低(A类)的,纳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
(三)聚焦“查什么”,调整“一库三清单”,做好行政检查事项管理
1.行政检查事项库
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动态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
2.行政检查事项三清单
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聚焦“怎么查”,遵循“有效+有限”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
1.非现场检查优先
行政检查优先运用非现场方式开展。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2.落实现场行政检查指南
落实市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表单、检查指南等,推动现场行政检查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
3.行政检查强制登记
对所有现场行政检查,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实施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无法申请获得“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领“检查码”,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
4.行政检查影响控制
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
5.扩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运用
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另行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不涉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且检查对象可以事先明确的,原则上按照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日常检查中,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实施周期一年以上、行政检查对象或行政检查事项数量较多的,可以使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鼓励在跨部门联合检查中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权不查”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其中,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2.“无感监管”
根据监管目的,按照“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列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3.“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
(二)加大计划合并统筹
强化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鼓励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三)严格计划审核备案
1.计划审核
区局各业务科室起草行政检查计划报经各自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报经市局各自对应的条线处室同意后,交由区局规范涉企检查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合并区局各科室的行政检查计划,并报请科室分管领导审批。
2.计划备案
区局规范涉企检查工作专班统筹合并各科室的行政检查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区局法规科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获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
3.计划公布
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各类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检查计划动态调整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任务合并
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1.无码不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4.例外情形
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一)查前指导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按照上级部门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敦促。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行政检查对象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开展“法治体检”,为行政检查对象量身定制“法治体检”报告,出具“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
(二)查中指导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
(三)查后指导
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整改核查机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夯实责任担当
区局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专班成员。具体牵头领导为区局法规科和信用监管科分管负责人,具体牵头科室为区局法规科和信用监管科。区局根据上级下发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罚没款等作为考核目标,严禁开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避免逐利执法引发的盲目检查。
(二)锻造专业队伍,规范履职行为
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切实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
(三)加速科技赋能,汇聚数智力量
依托数字化,突出精细化,梳理整合监管场景中的风险点,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和响应处置流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置能力,全面提升风险感知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四)促进经费保障,推动质效提升
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检查工作经费、行政检查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检查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检查工作需要。
(五)严格考核评估,形成工作闭环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就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服务型检查做法等情况加强分析评估。将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定期通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情况和执法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六)激励担当作为,强化尽职免责
鼓励各部门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及时报送经验案例和难点问题。加强基层创新经验总结,并及时做好复制推广。对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且已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不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餐饮业一体化综合监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和加强餐饮业一体化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15号)规定执行。
附件2
金山公安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条线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根据《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公安条线部门“四减少四提高”,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用2—3年时间,实现公安条线部门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适用范围
以下检查行为涉及公安业务4大条线19个事项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2)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检查;(3)对保安服务业的检查;(4)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5)对旅馆业特种行业的检查;(6)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检查;(7)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检查;(8)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9)对剧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10)对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的检查;(11)消防监督检查;(12)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13)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查;(14)对重点运输企业的检查;(15)对网吧的检查;(16)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18)对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9)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一切检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每一项检查均有法律依据,尊重企业合法权益。
2.公开透明: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增强监管公信力。
3.高效便捷:优化检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检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4.精准施策: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风险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工作
1.明确检查事项库
明确各事项检查内容,并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执法检查,实现全量约束和有效纳管。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开展。
2.规范检查流程
(1)严格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每年根据市局要求部属本年度检查计划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等内容。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其他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探索通过精简、合并、去重等方式最大程度促成本部门内部联合检查计划,进一步实现涉企检查减量提质。
(2)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定期申请当月或本周“检查码”,做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线索核查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触发式行政检查”,参照“计划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后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完成后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检查对象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3.差异化精准监管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通过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单位,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精准监管。
(2)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市场、消防等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积极响应检查码系统撮合结果,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3)“无事不扰”“无感监管”。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及“无感监管”对象名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触发式检查”,对进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区公安分局制定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市局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权不查”
根据区公安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其中,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2.“无感监管”
根据监管目的,按照“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3.“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任务合并
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1.无码不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4.例外情形
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六、保障措施
(一)开展专题培训
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
(二)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就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服务型检查做法等情况加强分析评估。
(三)创新工作方法
鼓励各派出所发挥属地优势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及时报送经验案例和难点问题。加强基层创新经验总结,并及时做好复制推广。
附件3
金山区消防救援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提升消防行政检查质量与效率,实现消防检查减量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等问题,按照分类开展、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要检查对象,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规则,用2-3年时间,实现消防涉企行政检查更加精准规范,减量提质不扰企。
二、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涉企行政检查的对象范围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概念内涵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对消防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行为具有强制性,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协调督办等类行政检查行为非本概念约束行为。
3.行政检查分类
一是实行“有计划行政检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抽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和其他有计划的非“双随机”检查。二是实行“触发式行政检查”,包括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预警等线索触发的检查。
4.例外情况
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涉及的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届满后的复查行为;3.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核查等行为;4.临时查封、强制执行实施后的检查行为;5.大型群众性活动性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6.火灾调查涉及的检查行为;7.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明确“谁来查”,加强行政检查部门分工与协同
消防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社会单位监督检查,年度内原则上检查一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行政检查,涉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部门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年度内,消防部门已监督检查过的社会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不再另行组织消防事项检查(除“触发式行政检查”外)。
(二)明确“检查谁”,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1.定期更新“双随机、一公开”对象库
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行政检查对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纳库管理、分类标注、动态更新”原则,结合现有“双随机、一公开”消防检查对象名录库,梳理完善库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归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信息和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火灾等监管信息,确保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时更新。
2.实施风险分类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按照高中低风险实施分类,直接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为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问题发生概率低、投诉举报量少、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的及可通过非现场检查实现监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等)的均为低风险事项;其他行政检查事项为中风险事项。高风险事项全覆盖检查,中低风险事项压减检查频次。触发式检查中,检查对象、检查事项不受频次限制。
3.推行差异化分级检查
检查对象评价等级为A级的,每2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如果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在未开展现场检查的年份需开展一次非现场检查;评价等级为B级的,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评价等级为C级的,每2年开展三次现场检查;评价等级为D级的,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4.建立两类清单
根据风险分类和差异化分级检查中所涉及的有关对象,探索将检查对象评价等级为A级的,且已应用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评价等级为A级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除外);可通过非现场检查实现监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等)列入“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触发式行政检查”外。
(三)明确“查什么”,强化行政检查事项管理和引导
1.梳理检查事项库
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并及时更新权责清单。未经备案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
2.加强检查事项引导
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编制并公开包含检查内容、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等要素的“通用+特定”(1+N)领域检查指南、合规指引。区消防部门提前联系执法对象告知现场检查时间,并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相关内容或者查询渠道。
(四)明确“怎么查”,加强行政检查行为管理
1.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定
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另行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统筹调配监督抽查力量,确保抽查任务完成质量。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检查,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2.探索开展“无感”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符合“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采用消防物联网、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措施对行政检查对象能实现有效监管的,实施非现场“无感”检查。
3.降低行政检查影响
充分考虑行政检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在开展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仅需在相关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引导下检查,不得要求法定代表人陪同检查。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如对歌舞娱乐场所、电影院等公众聚集场所,执法人员应在非营业时段开展现场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四、合理制定检查计划
(一)计划源头数量核减
区消防部门根据任务形势和专项工作计划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合理制定检查计划,逐步核减检查数量,并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监督检查(除“触发式行政检查”外)。
(二)强化计划协同与统筹
注重跨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区工作专班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完善消防监管执法协同机制,消防部门每月7日前,将月度检查计划函告给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开展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整体效能。
(三)严格计划审核备案
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行政检查计划经区消防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2月底之前,区消防部门应将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向市消防部门和区司法局报备,获备案通过后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3月底之前,区消防部门应对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向社会公示。每月行政检查计划应根据市消防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程序规定具体实施。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建立任务检查联合机制
消防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检查计划和结果抄送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定期议事会商,实现检查工作计划精简、合并、去重。推动时间接近的检查计划或任务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检查码”撮合,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全面应用“检查码”
消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申请“检查码”,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及时录入检查结果。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三)建立协同查处工作机制
建立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消防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区消防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守住消防安全红线和底线。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 年 12月—2025 年 1 月)
根据本实施方案,全面梳理工作任务,包括建立检查对象库、明确检查事项库、对接市消防部门和区司法部门、编制检查指南和合规指引等。组织区消防部门执法人员开展宣贯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5 年 2 月—2025 年 12 月)
1.计划编制备案公开(2025 年 1 月—2025 年 3 月):
结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商议行政检查协同机制,完成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审核、备案和公开。
2.行政检查按计划实施(2025 年 3 月—2025 年 12 月):
根据市消防部门和区工作专班关于行政检查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实施方案要点,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过程与质效管控。
(三)评估阶段(2025 年 6 月—2025 年 12 月)
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检查执法效能自评估,迎接市级消防部门和区专班行政检查年度绩效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检查。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防火监督科科长、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科长为组员的行政检查工作小组,定期分析研判、跟进评估、狠抓工作落实。强化与行政部门间的相互联系、信息共享、数据联通、工作联动,明确工作任务,推动建立责任明确、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消防安全常态检查机制。
(二)强化能力建设,规范履职行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政策的学习宣贯,将涉企行政检查规范程序、标准执行、系统应用等纳入年度培训必训内容,推动执法人员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国家局《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消防形象。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单位宣传消防涉企行政检查政策,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政策的知晓率。同时,消防部门各级指战员在一体化训练、六熟悉调研、防消联勤、双随机检查中,必须向社会单位明确告知到企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性质,尤其重点讲清说明“非行政检查”行为,积极消除社会单位可能产生的误解,争取工作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升消防形象。
(四)严格考核评估,强化责任担当。消防部门行政检查工作小组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就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等情况加强分析评估。通过法制工作例会或者防火监督条线工作例会定期通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情况和执法考评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不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附件4
金山区药品监督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根据《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和《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药品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坚持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科学高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减少现场检查对象、提升检查针对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提升检查有效性,减少现场检查内容、提升检查精准性,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升检查规范性,推动药品监管向服务型监管、预防性监管、数智化治理转变。用2—3年时间,实现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感受度双提升。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区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不包括依申请开展的行政许可相关检查,即生产和产品备案(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经营许可和变更检查等。对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例如对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等单位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实施方案管理。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的抽检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常规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抽检不合格、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聚焦“谁来查”,遵循“互补+互认”要求,做好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管理
1.检查权限互补
根据市、区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形成市、区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
2.检查结果互认
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
3.规范检查协助行为
区药品监管部门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
(二)聚焦“检查谁”,根据“风险+信用”评判,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
1.行政检查对象库
依托本市药械化行政许可和检查系统,梳理建立药品监管行政检查对象库,按照业务领域与环节进行分类管理,全量、统一归集到本市行政检查对象库,并定期实施动态更新。行政检查对象数据纳入企业综合画像,实现行政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2.行政检查对象分类
全面贯彻落实市药监局“产品+体系+信用”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分为A、B、C、D企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制定升降级规则,根据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探索“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列入药品监管“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三)聚焦“查什么”,调整“一库三清单”,做好行政检查事项管理
1.行政检查事项库
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动态梳理药品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
2.行政检查事项三清单
药品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聚焦“怎么查”,遵循“有效+有限”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
1.非现场检查优先
行政检查优先运用非现场方式开展。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2.落实现场行政检查指南
落实市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表单、检查指南等,推动现场行政检查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
3.行政检查强制登记
对所有现场行政检查,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实施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无法申请获得“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领“检查码”,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
4.行政检查影响控制
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如对药品零售、医疗机构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运营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
5.跨部门联合检查
按照市药品监管部门对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辖区跨部门检查计划,强化区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跨层级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对同一检查对象跨药械化类别产品生产经营的,同一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合并检查。鼓励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过程中如企业不欢迎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在系统中对该企业予以标注,汇总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向名单,并做好动态更新。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区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权不查”
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2.“无感监管”
列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3.“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
(二)加大计划合并统筹
强化区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鼓励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三)严格计划审核备案
1.计划备案
区药品监管部门各科室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检查计划,报市药品监管部门相应业务处同意后,再报区司法部门备案,获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
2.计划公布
区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各类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检查计划动态调整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1.无码不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4.例外情形
( 1)对尚未纳入检查对象库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检查后应及时将摸底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库,如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进行行政检查。(2)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例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3)对于发生涉及药品安全的突发紧急事故或偶遇系统故障等其他无法及时申领“检查码”的情况,执法人员可先主动亮证实施行政检查,于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 。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一)查前指导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按照上级部门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敦促。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行政检查对象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开展“法治体检”,为行政检查对象量身定制“法治体检”报告,出具“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
(二)查中指导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
(三)查后指导
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整改核查机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夯实责任担当
按照区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部署,明确各药品监管部门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罚没款等作为考核目标,严禁开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避免逐利执法引发的盲目检查。
(二)锻造专业队伍,规范履职行为
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化,开展分级分层培训。开展行政检查质效评估,以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稽查衔接、合规指导等作为质量评估的依据,并将各部门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
(三)加速科技赋能,汇聚数智力量
依托数字化,突出精细化,梳理整合监管场景中的风险点,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和响应处置流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置能力,全面提升风险感知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四)加强宣传指导,推广先进经验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检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行政执法人员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充分释法说理。要注意做好对高频检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指引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
(五)严格考核评估,形成工作闭环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就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服务型检查做法等情况加强分析评估。将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定期通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情况和执法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六)激励担当作为,强化尽职免责
鼓励各部门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及时报送经验案例和难点问题。加强基层创新经验总结,并及时做好复制推广。对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且已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不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附件5
金山区卫生健康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根据《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本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管理机制,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完善行政检查计划管理规则,提高涉企行政检查协调性、统筹性。优化现场检查工作开展形式,严格检查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全面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计划用2到3年时间,实现本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工作“两减两增两提高”,即减少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次数、减少行政检查对企影响程度、增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比例、增加非现场检查场景、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统筹性、大幅提高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的水平,持续增强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实现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区卫健委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对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实施方案管理。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产品监督抽查、水质取样抽检等抽查抽检行为;4.对无证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等纳入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卫监”风险预警等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纳入触发式行政检查进行管理。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画像管理检查对象
及时掌握辖区检查对象信息,加强检查对象信息维护,并按专业条线完善检查对象评价信息,汇集形成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经营主体的综合画像。以法人库和卫生监督“一户一档”信息为基础,梳理卫生健康领域涉企检查对象库,并归集至全市统一检查系统。对“无证无照”主体督促整改并及时入库,定期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对象库。
(二)行政检查对象分类
全面贯彻落实市卫健委基于“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风险状况运用技术手段实时将行政检查对象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其中,信用风险低(A类)的,纳入“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
(三)规范管理检查事项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库,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完善区级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库。明确各事项检查内容,并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库开展执法检查,实现全量约束和有效纳管。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开展。
1.非现场检查优先
行政检查优先运用非现场方式开展。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2.落实现场行政检查指南
落实市卫健委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程序、检查指南等,推动现场行政检查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
3.行政检查强制登记
对所有现场行政检查,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实施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无法申请获得“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领“检查码”,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
4.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
根据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对接,用好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联合检查计划制定功能、“检查码”撮合功能,推动时间接近的检查计划或任务联合开展。在检查过程中如企业不欢迎联合检查,需在系统中对该企业标注“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区卫健委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感监管”
根据监管目的,按照“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列入“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2.“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
(二)严格计划审核备案
对有计划行政检查,区卫健委执法部门起草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将年度、月度和专项检查计划报区司法局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制定的年度各类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检查计划动态调整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任务合并
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全面使用“检查码”,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确保一线执法人员亮码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定期申请“检查码”,做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卫监”风险预警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触发式行政检查”,参照“计划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后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完成后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检查对象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按照上级部门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和提醒。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区卫健委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工作时间节点要求推进任务落实。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检查工作内部管理,将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纳入培训计划,加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的宣贯力度,确保一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规范要求。
(二)强化责任意识
执法部门要准确把握《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要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参与行政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考虑予以免责。
(三)激励担当作为
及时总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切实增强行政检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鼓励执法部门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做好高频违法事项、共性问题的合规指导,探索数智赋能优化涉企行政检查。
(四)加强跟踪评估
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按照要求定期对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问题发现率、压减频次等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强化对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规范行政检查工作体制机制。
附件6
金山区文化旅游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文旅局、金山区委区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查、多重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提升本区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根据《关于印发〈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区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为金山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强化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以企业感受为导向,完善本区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加强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建设。用2-3年时间,实现有计划的涉企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查什么”
1.涉企行政检查界定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
行政机关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行政机关对经营主体上门指导、上门宣传、上门调研、上门服务等行为不属于行政检查。
2.涉企行政检查分类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检查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二是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3.本区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
以市文旅局根据市委编办审核通过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部门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形成的文旅领域行政检查事项为准:行政许可53个主项、102个子项;行政检查7个主项、17个子项;行政处罚21个主项、327个子项。其中,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由区文旅局相关科室行使,行政处罚由区文旅局执法大队行使。
4.检查事项库
区文旅局检查事项以市文旅局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的行政检查事项库为准。
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检查事项库范围,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开展。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区文旅局应向上级部门申请临时事项。
5.检查对象库
以市文旅局会同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的检查对象库为准。
6.不纳入本次规范范围
对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行为、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4)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5)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关于涉企行政检查“怎么查”
1.检查计划报备
“有计划行政检查”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计划编码。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等内容,并明确检查的必要性。
“有计划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填写检查计划编码,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
区文旅局应当统筹上级单位部署和本单位发起的行政检查计划,以及联合其他区级执法单位发起联合检查计划,并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实行检查计划统筹时,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检查计划安排的水平,计划编制要与问题发现挂钩,与“风险+信用”管理挂钩,通过精简、合并、去重等方式最大程度促成联合检查计划。
对不特定检查对象的涉企检查、入企巡查按照“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可以不确定抽查比例。
2.检查码
无码不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申请检查码应当填写检查理由,检查理由由区文旅局相关科室及执法大队规范并监督。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主动亮证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具体情形由区文旅局相关科室及执法大队制订清单并动态更新。以告知承诺方式等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
检查必亮码。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受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后,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结果及时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区文旅局应当针对各检查事项制订录入检查结果时限。
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可以分别对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首次摸底不取码。对检查对象库中没有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并及时将摸底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库,如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进行行政检查。
3.跨部门联合检查
鼓励开展联合检查。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应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于本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的行业领域(密室剧本杀经营场所和乡村民宿),区文旅局相关科室应当制定联合检查计划。区文旅局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区文旅局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码系统撮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相同检查对象一个月内本单位其他业务科室、执法大队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执法人员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填报理由。
形成不鼓励联合检查对象名单。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企业不欢迎联合检查,应梳理汇总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并在检查对象库中标注并动态更新。
(三)关于涉企行政检查如何“查得好”
1.分级分类管理
明确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区文旅局相关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以市文旅局对外公开的检查指南为准。
梳理非现场的检查事项。区文旅局应当梳理可以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联合监管的,不开展线下联合现场检查。
对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分类。区文旅局对本机构所涉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三类分类。重点压减中低风险事项检查频次。对高风险检查事项可以采取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减少总体检查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对检查对象按信用进行分级。区文旅局按细分监管领域检查对象按风险+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等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制订升降级规则,根据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对检查对象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实行差异化精准检查。在压减中低风险检查事项和现场检查频次基础上,区文旅局对各细分监管领域内的检查对象,依据不同综合评价等级制订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检查方式等,实施差异化精准检查。
2.“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区文旅局要严格执行市文旅局制定的“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3.“无感监管”对象名单
区文旅局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分别建立“无感监管”对象名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推进单位:局相关科室、执法大队)
4.对第三方参与检查的规范
区文旅局不得委托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开展行政检查。
应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日常行为的规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行政监管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
第三方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建议。协助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明示属于推荐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并应当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条款。
(四)关于涉企行政检查支持保障措施
1.数据共享和技术赋能
建立行政检查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区文旅局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市文旅局执法总队系统,由市文旅局执法总队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
技术赋能减少现场检查。区文旅局应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自动共享、问题闭环处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2.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
区文旅局应当按照要求对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抽查比例、问题发现、执法衔接、合规指导等方面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分析,优化完善行政检查工作体系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
区文旅局应当形成年度行政检查效能情况报告,及时提交至区司法行政部门。
3.行业合规指导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将市文旅局及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部门制定的合规指引内容和查询渠道向企业进行宣传告知,并开展合规指导。通过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检查次数。
4.经费保障
区文旅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5.执法人员培训
区文旅局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检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6.责任强化与疏解
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徇私监管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考虑予以免责。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文旅局将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同时做好经费等保障工作。此项工作成立工作组,由区文旅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文旅局相关科室、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相关科室,负责统筹协调本次工作。此外,区文旅局法律顾问单位参与本次工作。
(二)强化考核督导 区文旅局办公室负责将本方案的推进实施纳入对区文旅局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科室和单位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引导 区文旅局应及时发现、总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检查对象做好释法说理,介绍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询问检查对象是否接受多部门联合现场检查,持续优化金山文化旅游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7
金山区生态环境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探索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实施精准行政检查,实现“无事不扰、有事必应”,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聚焦“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谁来查”“检查谁”“查什么”“怎么查”,打造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促进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四减少、四提高”,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有计划检查运用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
二、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
(二)分类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引发的涉企行政检查。
对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可依法直接开展行政检查:(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3)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三、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主体
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检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第三方协助开展的行政检查,应当在行政检查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行政检查主体应严格落实对行政检查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职责分工
对于区生态环境局可行使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般由区级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必须及时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四、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
(一)按照检查事项开展检查
根据市局关于生态环境检查事项库管理要求,未经备案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不得开展检查。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应根据市局更新后的权责清单开展检查。
(二)实行检查事项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三)严格行政检查标准
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
五、完善行政检查对象库
1.建立行政检查对象库。依托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及法人库,以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系统及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基础,配合市局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全覆盖、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行政检查对象库。结合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动态更新和标签管理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审批科负责“固定污染源库”的日常管理,局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协同开展固定源库源信息更新、标签设置调整等工作。优化完善标签分类管理体系,做到污染源分类“底数清”和“标签准”。所有行政检查对象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不断提升“企业画像”质量,实现行政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2.实行行政检查对象分级管理。以《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制度及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管相关规定为基础,将行政检查对象按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划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 4 个等级,并按照对应信用评价等级的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其中,A 级检查对象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归入“无感监管”清单。对其中被列入《上海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内的检查对象,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B 级检查对象按照正常“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要求开展检查;C级检查对象按照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要求开展检查;D 级检查对象按照固定源分类管理中的重点监管对象以及执法监督的特殊监管对象,在随机抽查任务中按照100%比例开展检查。
对于有特定检查比例规定的行政检查任务,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活动前可将对应的检查对象临时提高级别。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六、规范实施有计划行政检查
(一)科学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除触发式检查外,有计划行政检查均应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协同补充”的原则,市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需求,每年2月底前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区生态环境局在市级行政检查计划基础上,结合属地生态环境管理与执法需求实际情况,编制区级生态环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区级生态环境年度检查计划由局执法应急科会同局执法大队在征集各业务科室(单位)执法需求基础上,整理制定并报市环境执法总队备案。
(二)细化制定月度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机构根据月度行政检查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编制月度及专项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单位)在上月25日前将下月检查计划报局执法大队汇总,形成月度检查计划。
(三)加大行政检查统筹力度
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同一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区局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的协调统筹,通过检查任务梳理合并,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要求,开展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综合式行政检查。检查中融合固定污染源及各相关专项任务要求,实现一轮进门“一查清”,完成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提升现场检查效能。
触发式行政检查要根据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需要,及时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开始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可以与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
落实跨部门行政检查“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针对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制定联合检查计划,协同其他联合检查部门参与,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以“检查码”为媒介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四)落实检查计划备案
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以文本方式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备案意见调整完善计划。区生态环境局月度行政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具体填报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方可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经备案后,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规范使用“检查码”
(一)检查前申领“检查码”
启动现场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机构人员通过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填写月度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申领“检查码”。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人员通过“随申办政务云”系统,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领“检查码”。申领“检查码”时,针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定期限内的检查任务,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将自动推荐,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结合联合执法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连续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不再重复申领“检查码”。
(二)事后补充申领“检查码”
针对尚未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的检查对象,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事故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和其他问题线索等需要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检查对象涉嫌刑事犯罪,涉嫌存在偷排、偷倒固体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针对违法行为调查中需要开展延伸检查的执法对象等以及其他需要突击检查的事项,行政检查人员可事后补充申领“检查码”并补录检查行为信息。
八、规范现场行政检查行为
(一)完善行政检查实施方式
行政检查实施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于非现场检查能达到检查目的的,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执法、监测机构优先安排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等数据,通过数据模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查找问题线索,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实现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执法”、“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提高问题发现率。对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二)严格行政检查程序
行政检查由两名及以上行政检查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和执法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人员应规范开展执法行为记录,落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企业云”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和检查人员资格,查询检查结果等信息和评价检查情况。
(三)规范行政检查记录
行政检查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及其执法、监测检查人员分别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规范录入检查结果。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数据应当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区生态环境局要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组员。各科室(单位)依职责做好固定源信息库和执法事项库的动态更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调整、固定源信用评价、涉企检查的计划制定等各项配套工作,按要求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狠抓任务落实。
(二)落实检查责任
落实检查责任,检查人员在开展行政检查前,要广泛收集信息排查线索,提高检查针对性;检查时做到认真细致注重实效,提高问题发现率,避免“打卡式”、“走穴式”等低效检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岗位培训、交叉检查、实战 比武、岗位练兵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检查人员业务技能。强化检查监督,结合检查评价、执法稽查和效能评估等工作,加大对检查行为监督力度,切实转变行政检查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三)注重服务指导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提高执法说服力和公信力。配合探索建立本市企业生态环境守法服务平台,引导并鼓励广大企业积极使用,帮助提升生态环境自我管理能力。
(四)强化科技赋能
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密切部门协作联动,深化数据共享利用,破除隐形壁垒,全面提升行政检查数智化执法水平。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进一步拓展发现途径及研判机制,提升问题线索质量,发挥“三监联动”作用,推进精细化监管水平。
附件8
金山区交通运输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本区关于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沪发改营商〔2024〕15号)、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交法〔2024〕920号)、《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我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升行业经营主体感受度,实现既管得住又管得好,不断优化我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营商环境。用2-3年时间,实现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工作要求
(一)涉企行政检查界定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
1.下列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1)前往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对其经营活动开展检查的行为;
(2)对公路施工、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现场进行的检查;
(3)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特定地点指大队各办案场所。
2.下列行为不纳入本次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
(1)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
(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3)对企业在外运营车辆和船舶抽检等抽查抽检行为;
(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7)对企业开展上门指导、上门宣传、上门调研、上门服务等非检查活动的行为。
3.下列行为暂不纳入本次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
(1)前往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对相关主体的公交线路和车辆营运情况的检查行为;
(2)前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对相关主体使用教练场地开展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检查行为。
(二)涉企行政检查分类
1.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
一是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检查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二是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2.大队行政检查分类情况
(1)非涉企检查:路检、船检、巡查
(2)涉企检查:
有计划—户检、作业现场检查、特定地点询问检查
触发式—户检、作业现场检查、特定地点询问检查
3.大队对部分行政检查性质的认定
(1)对非现场治超、案件溯源、线索移送、投诉举报、转(交)办等情形,在立案前,执法人员要求相关主体前往大队办案场所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或执法人员前往相关主体经营场地询问检查的行为,作为“触发式行政检查”;
(2)对公交线路和车辆营运情况、使用教练场地开展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检查行为,作为“非涉企检查——巡查”。
(3)对已制定月度检查计划的“公路施工、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检查,作为“有计划行政检查——作业现场检查”;对未制定月度检查计划的“公路施工、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检查,作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作业现场检查”。
(三)检查事项库
大队以市总队行政检查事项库为基础,梳理形成大队行政检查事项库,内容主要包含:检查事项、检查情形、检查要点、二级领域等要素。以下三点特别说明:一是检查事项与检查情形基本一一对应,并作为检查通知书中“本次行政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二是对一家企业的检查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勾选对应检查事项;三是检查要点是对本领域涉企检查的标准,不作为检查通知书要点向检查对象推送。
(四)检查对象库
以法人库为基础,按细分监管领域建立检查对象库。依托全市统一监管对象库,归集经营主体在细分监管领域内的综合评价信息。在开展涉企检查工作中,若出现检查对象库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定期做好汇总并向区交通委行政审批科(综合安全科)反馈。
(五)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要求
“有计划行政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月度检查计划,并根据相关备案流程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备案通过后系统自动赋予检查计划编码。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要点等内容。拟定每年2月份完成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每年3月份完成年度检查计划备案和社会公示工作。月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具体检查对象,拟定每月25日前完成下月月度检查计划的制定工作。具体时间要求根据市、区两级相关规定执行。
大队检查计划先向市总队备案审查,通过后再先后向区、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备案过程中,着重对检查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统筹情况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有计划行政检查”的不重复现场检查时限要求,应当结合年度检查计划而定。
(六)“检查码”应用要求
1.无码不检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以及投诉举报、转(交)办等案件线索,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前,应当由持证执法人员通过市交通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填报检查任务,并申请“检查码”。
在创建任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任务来源”分为:检查、投诉、交办、移送、曝光、其他系统、其他。其中“检查”是指按年度或月度检查计划开展的检查;“其他系统”是指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发的检查,例如:非现场治超。
(2)“检查地点”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户检的,应当填写经营地址(若无经营地址,可填写场地名称等其他信息);对作业现场检查的,应当填写涉路施工区域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区域;对特定地点询问检查的,应当填写办案场所地址。
(3)“有计划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填写检查计划编码,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触发式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填写触发理由。
(4)“检查码”一般应当在实际实施检查前发送检查对象。
2.检查必亮码。执法人员到达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后,应当出示“检查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结果及时录。检查结果需要对检查要点逐条反馈,反馈选项分为“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未涉及”。发现问题分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转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措施”,未涉及指未对该检查要点开展检查。执法人员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录入检查结果。
4.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5.首次摸底不取码。对检查对象库中没有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但应当及时将摸底对象向区交通委行政审批科(综合安全科)反馈,纳入检查对象库。
6.特殊情况补录码。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主动亮证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
(七)跨部门联合检查
1.鼓励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2.检查码系统撮合。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相同检查对象一个月内其他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大队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当填报理由。大队各执法中队的检查可参照本条由系统撮合开展合并检查。
3.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对象名单。检查过程中如企业不欢迎联合检查,由市级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汇总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并在检查对象库中标注并动态更新。
(八)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就各检查事项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本领域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编制简洁明了的检查指南并对外公开。对所有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三类分类,重点压減中低风险事项检查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的重点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对检查对象按信用进行分类,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按“风险+信用”原则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等,实现差异化精准检查。
围绕低风险检查事项,建立“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外,对进入清单的事项涉及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建立“无感监管”对象名单。除上级部署外,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市本区相关部署要求,将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作为提高市场主体认可度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根据本工作指引,结合实际,明确实施步骤,指定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主动担当作为
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是一项革命性、创新性工作,是对行政执法工作流程的系统化再造。要主动担当作为、跨前一步,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更新优化各项机制、制度和标准。
(三)及时总结经验
要结合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推动从系统层面提升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水平。
附件9
金山区城市管理领域优化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本区营商环境,提升全区城管执法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根据《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相关要求,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强化全区城管执法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以数字化手段赋能执法监管模式创新,切实压减有计划的行政检查次数,有效解决当前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存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助力提升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和经营主体实际感受度。用2-3年时间,稳步提高城管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实现有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次数较2024年明显下降。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本区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
根据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要求,以下检查行为不纳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范围:(1)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水质取样抽检、企业在外运营车辆和船舶抽检等抽查抽检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5)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聚焦“谁来查”,遵循“互补+互认”要求,做好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管理
1.检查权限互补
根据市、区城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形成市、区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
2.检查结果互认
市、区城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
3.规范检查协助行为
区城管执法部门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
(二)聚焦“检查谁”,根据“风险+信用”评判,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
1.行政检查对象库
以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象库为基础,形成细分行业的城管执法检查对象库,并将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
2.行政检查对象分类
全面贯彻落实市局“红黄绿”三色监管体系,根据业态、实际运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将行政检查对象划分为信用风险低(绿色)、信用风险一般(黄色)、信用风险较高(红色)三类。其中,信用风险低(绿色)的,纳入城管执法“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
(三)聚焦“查什么”,确定“一库三清单”,做好行政检查事项管理
1.行政检查事项库
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动态梳理城管执法检查事项,完善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进行备案。
2.行政检查事项三清单
城管检查事项按照风险分为高中低三类,对于低风险事项,形成“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强化触发式行政检查,重点压减检查频次;对于中风险事项,综合运用触发式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推动减少检查频次;对于高风险事项,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有效减少检查频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的重点事项,依法依规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
(四)聚焦“怎么查”,遵循“有效+有限”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
1.推行触发式检查监管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创新城管执法监管模式,开展城市管理细分行业领域触发式行政检查,根据企业对象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线索查处情况,动态调整检查对象评价等级并下派相应检查任务,提升常态化行政检查实效。
2.规范有计划行政检查
(1)城管执法专项工作行政检查。聚焦涉企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区域点位,依托城管执法对象监管平台,持续推进全区面上城市管理领域专项执法行动。
(2)其他有计划的行政检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城管执法系统涉企行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其他有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镇综合执法队、高新区城管中队、机动中队、水务中队应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制定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向区司法局备案,在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检查计划制定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等内容。凡落实上级部门工作制定的检查计划,应当关联上级部门的检查计划编码进行计划管理。
(二)落实检查码工作制度
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镇综合执法队、高新区城管中队、机动中队、水务中队必须运用检查码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做好行政检查前申请检查码、开展检查时出示检查码、完成检查后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检查对象可以扫码核验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涉及公共安全、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情况下,城管执法队员可以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成相应检查码申请和检查情况录入。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检查无需申请检查码,相关摸底对象应当及时纳入市城管执法局检查对象库。
(三)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
要积极配合本区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涉企行政检查,依托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的“互联网+”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形成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任务。跨部门联合检查要纳入城管执法系统相关行政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检查过程中如了解企业不欢迎联合检查,及时汇总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对象名单。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任务合并
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1.无码不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上海城管app”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4.例外情形
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一)查前指导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按照相关部门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敦促。
(二)查中指导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合规指引,如《金山区餐饮商户城管执法检查合规指引》、《金山沿街商铺装修城管执法合规指引》等。
(三)查后指导
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整改核查机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企业合规指导
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应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劝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源头减少涉企检查次数。
(二)加强执法技术赋能
加强指挥监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更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形成工作闭环,助力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加强队伍能力培养
将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执法队伍行政检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统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标准,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检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四)强化工作经费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五)强化工作尽职免责
严格依法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对监管不力、徇私监管的,严肃追责问责。对认真履行相关检查职责、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予以免责。
附件10
金山区人社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有效解决我区人社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感受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为经营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真正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切实为企业减负,让企业有感。
一、检查项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责清单》中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对下列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
二、检查对象范围
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方式
人社执法领域的涉企行政检查以因投诉举报、国务院欠薪线索等引起“触发式行政检查”为多数,专项检查为少数,具体如下
(一)依据举报投诉等线索实施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
依据举报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等渠道反馈、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来源的案件线索,符合人社行政执法事项范围的,对用人单位实施检查。
检查内容:
1.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投诉:投诉人反映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专项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
1.严格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来开展专项检查。
涉企范围:限定在专项检查启动前已有案件、线索的企业。
检查内容:在原触发式检查事项基础上,增加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的人社行政执法事项诸如女职工权益保护、高温津贴发放、年休假等。
2.非必要不主动开展双随机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主要工作
(一)优化监管执法方式。严格涉企执法检查,推行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不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努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行政检查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涉企行政检查。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
(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违法问题,适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用工、治理欠薪等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保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三)贯彻教育先行原则。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执法检查中充分考虑企业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采取合理执法方式、方法、措施,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坚决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规则(实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
(五)落实轻罚免罚机制。践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材料基准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非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经督促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能够积极配合整改的,从轻处罚。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六)规范失信联合惩戒。严格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在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决定前,用人单位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在作出决定送达相关文书时,同步书面告知信用修复权益,做到“两书同达”。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七)优化保证金存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八)推广应用检查码。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要求,执行“检查码”制度,做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检查完成后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检查对象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待上级部门明确操作规则后,严格予以落实实施。
(九)提高涉企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开展涉企柔性执法,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在在建工程项目设立“维权告知牌”,不定期开展座谈会,围绕面谈交底、制度落地、验收结清三方面开展“三课”服务,通过定期服务、巡回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企业规范用工等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纠纷矛盾高效化解。
附件11
金山区建设管理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本区营商环境,提升全区建设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根据《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通过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高检查效率,规范检查行为,提升全区建设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规范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实际感受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是指区建设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建设管理、燃气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各街镇(园区)可根据工作职责,参照本方案,开展各自辖区内的建设领域、燃气领域行政检查工作。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行政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4)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5)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触发式行政检查,包括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检查,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引起的检查,以及上级部门部署的阶段性、专题性行政检查等;二是有计划行政检查,即其他行政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聚焦“谁来查”,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根据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形成市、区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区燃气管理所(以下简称区燃气所)根据各自职责,以委名义开展行政检查活动。委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行政检查工作的管理。
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
(二)聚焦“检查谁”,梳理行政检查对象库
建设领域以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信息和其他项目为基础,梳理形成区级建设领域涉企检查主要对象库,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结合项目进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燃气领域以辖区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站点为基础,梳理形成区级城镇燃气领域涉企检查主要对象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无证无照”主体,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
(三)聚焦“查什么”,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库
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及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结合本区建设工程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梳理我区建设领域、燃气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各事项检查内容,按照清单开展行政检查。根据市住建委统一安排,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聚焦“怎么查”,落实检查码制度
根据市住建委统一部署,推广应用“检查码”,实行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做好检查前申请“检查码”、检查时出示“检查码”、检查后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行政检查对象可以扫码核验检查事项和人员,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增强统筹检查计划的意识,对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其他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根据建设工程监管要求和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增强行政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大计划合并统筹
加强与城管、环保、人社、消防等部门行政检查工作的协调联动,探索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
(三)严格计划审核备案
区安质监站、区燃气所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行政检查计划,报委相关科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委行政法规科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
相关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检查计划动态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任务合并
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建设项目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
(二)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1.无码不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
2.检查必亮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
4.例外情形。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一)查前指导
注重源头预防。实行建设工程首次现场勘查告知承诺制度,在项目进场前,对相关单位进行负面清单告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事前警示性约谈,加强全流程管控。
(二)查中指导
加大普法力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聚焦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量身定制“法治体检”报告,出具“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进行提醒告诫,说理教育,督促企业主动整改,完成闭环管理。
(三)查后指导
进行查后督导。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回头看”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科室、各单位应充分认识优化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锻造专业队伍
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三)做好监督评估
建立问需共享机制,加强对建设管理领域行政检查的监督指导,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不断提升检查质效。
附件12
金山区应急管理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及市应急局涉企检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实施“信用+风险+科技+无接触”安全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由“他律”向“自律”转段发展,当好“守夜人”、做好“店小二”, 以“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服务营造安全可靠的发展环境, 坚持以计划为主的应急管理执法,规范、科学、有针对性地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提高执法整体性、前瞻性、系统性和可预见性,从涉企行政检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得好”着手,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实现涉企执法减量提质不扰企。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纳入执法计划的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查什么”,打牢行政检查基础
1.明确执法主体。整合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执法职能,统一赋权于局执法大队,以局名义统一执法事权、统一执法派遣、统一执法审核。
2.划准对象层级。根据分类分级监管方案,按照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在市应急局执法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明确区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单位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发证单位以及近三年亡人事故单位等15个类型企业。
3.理清检查事项。按照市应急局要求,行政检查时,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关于启用“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检查案由分组功能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市局规定的统一执法事项开展行政检查。检查事项按照“行业领域+风险标签”两个维度进行分组,由检查人员在“上海市统⼀综合执法系统”内按企业类别进行勾选操作,避免检查事项遗漏。
(二)聚焦“怎么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4.强化执法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检查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做到“应公示、尽公示”。提前公开年度执法计划,定期向社会公示下月执法对象和执法事项,引导企业对标自查自改。
5.落实“检查码”制度。积极推行使用“检查码”功能,检查前告知企业相关权利、检查人员、检查事由、检查事项和检查要求等内容,检查后告知企业检查结果,即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检验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看检查结果,开展检查评议,实现执法行为全程可监督,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做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
6.健全跨部门检查机制。通过市、区部门协同,区级统筹,“检查码”撮合等多途径实现跨部门联合检查,强化部门检查应联尽联,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抽查。开展重大危险源消地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三)聚焦“查得好”,提升行政检查效能
7.落实分类分级监管。探索“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级”评价指标,基于信息化系统,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对监管对象科学精准赋分,动态形成A、B、C、D 四个等级的企业安全画像,并与执法计划管理有效链接,分别实施对A 级企业的“无感监管”、对B级企业的“主动帮扶”、对C 级企业的“重点抽查”和对D 级企业的“全量检查”,通过分类分级和科学赋分,结合上级部门要求,逐步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8.完善触发式监管。系统整合、深入分析日常监管执法数据,对存在有关安全风险监测报警、行政审批备案超期、督查巡查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等情形实施“预警触发式”执法检查,对存在举报投诉、转(交)办等情形实施“事件触发式”执法检查,并及时将预警企业纳入当月非计划检查或者下月计划检查范畴,如当年已开展过现场执法的,可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
9.规范执法全过程。启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综合业务大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配强配齐执法装备,实现执法信息网上记载、各类文书网上生成、逾期情况网上预警,所有案件层层审批,“流水”作业全程有记录、留痕迹、可回溯,切实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打造人员全准入、案件全流转、过程全管控“三位一体”执法流程,保证行政检查数据全量、准确实时归集。按照行业类型、专项类别、风险标签等不同维度,形成常见执法事项的模块化生成和对表式执行;按照行业特性、重点环节、风险点位等递进逻辑,强化危化、工贸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的场景化汇聚和针对性实施。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的规范化管理,执法人员严格依照经审批的《现场检查方案》逐项开展执法检查,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逐项、客观、全面记录执法检查情况。
10.规范第三方服务。根据《金山区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考核实施细则》,落实“年底考核、年中回头看、不定期抽查”等举措,持续指导、监督和评估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引导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
四、计划统筹
(一)科学制定
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权不查”
根据应急管理监管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其中,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2.“无感监管”
根据监管目的,按照“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列入应急管理“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3.“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二)合并统筹
强化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制定综合查一次方案,强化内部应联尽联,整合归并应急管理系统各类专项检查要求,组织综合性专项执法,即统一执法任务派遣,将专项执法检查和重点时段任务等结合在区重点监管单位检查中开展,相关执法事项应纳尽纳在一次现场检查方案中,做到一次执法全覆盖。
(三)备案公示
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综合行政执法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局和区司法局报备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五、指导服务
(一)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指导、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常见薄弱环节,从一家企业到一类企业,按需制作企业合规经营指南,强化针对性服务指导。
(二)全面推进执法说理
推行全过程“四理说”执法工作模式,明确说理释法原则、方式、尺度、标准和流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推进执法说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全面推行讲清违法事实认定“事理”、讲准适用法律法规“法理”、讲明行使自由裁量权“道理”、讲透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情理”的“四理说清”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方案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将本方案中各项要求与日常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跟踪,持续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提升队伍能力,规范履职行为
坚持实践导向、突出专业特色,完善入职培训、复训等培训机制,发挥以老带新作用,探索完善执法模拟等形式,同时向实战聚焦,全员练兵,闭卷考试,体能测试,竞赛展示,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评析、执法规范跟踪等工作,推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三)保障执法经费,提升技术赋能
按照国家及本区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综合运用大数据筛选、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技术手段,更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形成在线工作闭环,助力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四)落实考核评估,提升执法效能
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时评估金山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效能状况。以执法效能考评为突破口,不断提升金山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检查工作水平。
附件13
金山区农业农村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检查效能,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农业农村部门“四减少四提高”,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用2-3年时间,实现农业农村部门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聚焦“查什么”,明确检查主体,提升监管精准性
1.行政检查事项库
以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动态梳理完善本区农业农村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构建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
2.行政检查对象库
划定细分行业领域,摸清上报辖区内检查对象,整合形成本区农业农村领域检查对象库并归集至全区统一库。持续推进对象库动态调整,依据执法实际及时新增检查对象,剔除“空壳企业”、“僵尸企业”。
3.行政检查指南
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精准梳理各领域行业监管风险点与检查重点,明确检查内容及标准,编制简洁明了的检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检查人员和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二)聚焦“怎么查”,创新检查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1.分级分类监管
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在农药经营、水产苗种生产、农机服务、动物诊疗、家畜规模养殖等五大领域先行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分类分级监管清单》,通过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单位,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精准监管。
2.跨部门综合监管
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积极牵头组织对“农药”、“动物诊疗”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积极响应检查码系统撮合结果,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检查时,记录企业对联合检查的态度,梳理汇总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库中标注并动态更新。
3.差异化精准检查
对检查事项按风险高中低进行分类,梳理非现场检查事项,提升检查精准性与效率,减少中低风险检查频次。同时,持续推进低风险“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制定,结合工作实际与非现场监管机制建设,梳理可不执行检查事项,除上级部署和触发式检查外,对清单内事项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权不查”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其中,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2.“无感监管”
按照“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列入“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3.“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
(二)检查计划制定与备案
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触发式检查外实行“先计划后检查”,检查计划向市执法总队备案,统筹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确保检查有序开展。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码申请
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计划编码,详细注明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范围、比例、方式、项目、频次等信息,明确检查必要性。
(二)检查码应用
1.无码不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4.例外情形
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一)查前指导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按照上级部门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敦促。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行政检查对象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开展“法治体检”,为行政检查对象量身定制“法治体检”报告,出具“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
(二)查中指导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
(三)查后指导
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整改核查机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委成立规范涉企检查工作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机关相关科室、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狠抓任务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检查主体责任,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积极开展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应用专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与规范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切实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
(三)效能评估机制
持续推进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利用技术手段减少现场检查,归集检查信息,周期性评估分析检查实施情况,形成效能报告,促进检查工作持续改进。
附件14
金山区医疗保障领域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本区营商环境,提升全区医疗保障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有效解决“重复查、多重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根据《优化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以及《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要求,结合本区医疗保障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有效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等。
三、检查分类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因投诉举报、转(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等线索引起的检查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二是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四、主要工作
(一)检查计划精准化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完善检查事项库和检查对象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协同,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等,为精准检查提供更全面的数据支持,完善检查对象风险评估,避免重复检查。
(二)检查方式智能化
全面运用上海市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违规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效能,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定点机构医保结算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分析,精准筛选出疑似违规行为,提高现场检查质效。
(三)执法流程规范化
规范落实“检查码”应用工作,完善涉企行政检查登记。细化检查前准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问题认定、处理处罚、整改复核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同时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结果运用多元化
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机构自觉按照医保协议约定规范服务行为。同时加强医保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公开曝光涉企医保检查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提高机构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医疗保障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规范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执法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加强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加强与卫健、市场监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积极争取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