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园区):
现将《上海市金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2日
上海市金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修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内河航道、城市防汛、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地面沉降防治、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具体以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清单的形式明确。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管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能分工)
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由区建管委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国动办等(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全过程监管,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动态调整机制)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标准定额)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规范和定额,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定额标准,实现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全覆盖,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养护管理)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养护市场合理竞争,通过制定本区服务考核细则,加强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全过程的监督考核,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有序推进综合养护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八条(发展规划)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将维护目标任务纳入本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财政三年中期规划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储备库)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符合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纳入各行业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工可报告,不得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
第十条(项目审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工程类项目统一按照金山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本市及本区关于应急抢修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
由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编制项目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区相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标准定额的,可参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执行。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进行项目初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形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部门预算,分别报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预算核定和下达)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紧迫性及当年区级财力情况,与区建管委共同对城市维护项目安排进行综合平衡,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区发改委将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至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将对应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至区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预算内,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项目。上述计划和预算同步抄送区建管委。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招标和采购)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并接受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监理审价)
区级城市维护的大中修、改造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审价)制度,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参照本区制定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的相关办法)。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区建管委、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项目审计)
使用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按照区相关文件需要审计的,由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计。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销项)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审批文件抄送区建管委备案。
第二十条(考核评价)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对本区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在当年度市级城市维护考核工作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维护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或存在扣分情况的,次年度城市维护项目预算安排将视情况调减。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配套办法)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
各街镇(园区)的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管委、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附件:金山区城市维护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