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头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为深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7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整顿规范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农村宅基地房屋违规租赁顽症的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委制定了《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

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为深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7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整顿规范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农村宅基地房屋违规租赁顽症的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自2022年12月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落实各镇属地管理责任,注重多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宣传告知、全面排摸、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农村宅基地房屋违规租赁现象蔓延,努力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完善防范长效机制,大幅降低农村宅基地房屋违规租赁,坚决守牢农村出租房屋不发生安全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重点

  此次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升消防管理水平,消除火灾(亡人)事故风险,有效提升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二是进一步提升群租顽疾综合治理力度,大幅降低群租投诉,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提升违规搭建管理效能,尽早发现违规情形,及时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四是进一步落实房屋租赁主体责任,准确掌握房东、二房东信息,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其对违规房源自行整政,对屡教不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三、实施范围

  奉贤区自贸区新片区范围内(四团镇、海湾镇为主,奉城镇、金汇镇、青村镇、头桥集团参照执行,以下简称新片区),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海湾镇主要是对辖区内连队建造的历史存量“类宅基地”加强管理与整治。

  四、职责分工

  (一)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农业农村委会负责宅基地使用管理,协调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统筹乡村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2.区房管局负责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管理,指导各责任单位开展宅基地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3.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宅基地建筑活动管理。

  4.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等消防管理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各责任单位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5.区委政法委协调各部门,指导新片区各属地政府排查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处置。

  6.区民政局、地区工作办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村民对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事务的积极参与。

  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并协助各镇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宅基地房屋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8.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辖区相关派出所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镇人民政府(含头桥集团,下略)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相关工作,协调和处理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事务和纠纷。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联勤联动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全西排摸、安全巡查、集中整治和政策宣传等工作,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应加强业务支撑和服务。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3.镇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梳理辖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4.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6.村民委员负责依法组织村民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相关自治活动,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屋租供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等方式,共同推进形成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摸(12月中旬至1月中旬)

  各镇治理牵头部门对辖区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加强巡查,同时根据近年来通过 “12345”、“110”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或主动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规租赁情况,以实地走访或暗访形式开展现场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成排摸认定工作。排摸过程中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遗漏,对完成认定的房屋梳理成册,形成问题清单(附件1)。排摸力求做到“两个明确”,即房屋分隔使用情况明确,业主、转租人和承租人员情况明确,同时要对反复回潮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巡查,切实掌握相关房屋使用情况的动态信息。上述排摸工作于1月15日前完成。

  (二)宣传告知(1月中旬至1月下旬)

  针对排摸认定的违规租赁房屋,制定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正负面清单(附件2、3),通过制度上墙或菜单式宣传等方式广泛告知,对租赁双方逐一签订《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承诺告知书》(附件4),告知其不落实主体责任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切实提高出租房责任意识及承租方治安消防安全意识。同时由各镇治理牵头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明确告知逾期不整改面临的行政处罚。

  (三)集中整治(2月上旬至3月中旬)

  各镇根据辖区内违规租赁排摸认定情况,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前期梳理的问题清单实现“清零”。对于认定为违规租赁或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特别是逾期不整改或反复回潮的,要充分发挥联勤联动作用,发挥属地管理作用,整合城管、房办、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采用简易程序,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安全隐患突出、反复回潮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形成高压震慑。整治情况要及时在问题清单中更新。

  (四)验收总结(三月下旬)

  各镇对本次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基本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后续措施进行总结,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奉贤区农业农村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责任担当。各镇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成立由治理牵头部门、城管、房办、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整合相关条线管理执法力量,研究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前期排摸力度,扎实推进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尽早发现、集中攻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时效。

  (二)强化租赁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力度,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于从事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相关企业,以及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违规租赁提供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

  (三)强化政策宣传教育。各镇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角度加大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告居民书、宣传手册、网络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防范的宣传,提高广大居民的安全意识,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调动广大居民共同参与到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委会配合好各职能部门,积板开展我市关于治安消防及房屋租赁的法律、制度、政策的宣传,竭尽所能引导当事人自行整政,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四)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此次专项行动既要立足于当前,通过重点整治管理,力求取得明显成效,又要着眼长远,进一步研究健全制度规范,健立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源头防控,确保整治工作措施常态化、成效持续化,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的乡村居住环境。

  附件:1.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问题清单

  2.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正面清单

  3.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管理负面清单

  4.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承诺告知书

  附件1

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地址

房东(二房东)姓名及联系电话

存在问题

工作进展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正面清单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厨房应独立设置并与居住房间进行防火分隔。

  二、安全用电,清理私拉乱接电线和不合格的电器产品。

  三、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装置应清理出户。

  四、清理公共楼道及屋内乱堆乱放的柴火、纸箱等可燃物品。

  五、不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内堆放杂物、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废弃垃圾(纸箱、塑料瓶)等影响疏散逃生的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六、不同住户之间要进行防火分隔,不允许使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模板等可燃材料作进行分隔。

  七、疏散楼梯要设置防火隔墙与住户的其他区域分隔,防止火势蔓延及阻碍人员疏散逃生。

  八、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设施、器材完整好用。每间出租屋应配置不少于1具3公斤及以上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九、每间房间应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哨子等呼救逃生器具。

  十、设置安全可靠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有条件的配备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十一、出租户、承租户、居住人员应加自身安全防范,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主动承担安全隐患的整改责任。

  十二、出租户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防火与逃生演练。

  十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单栋建筑同一时间居住人数超过10人以上,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投送公安部门备案。

  十四、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单栋建筑同一时间居住人数超过30人以上,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还宜安简易喷淋,并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房屋出租人还应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或微型消防站。同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登记造册。

  附件3

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管理负面清单

  一、禁止出租地下、半地下、违章建筑供人员居住。

  二、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房屋分隔。

  三、禁止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堵塞、占用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五、禁止在有人员住宿的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瓶充电;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六、禁止在有人员住宿的建筑内设置作坊、仓库。

  七、禁止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

  八、禁止在建筑外窗安装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九、禁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的“群租”:

  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农村宅基地房屋内(人才公寓除外);

  2.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4.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5平方米;

  5.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附件4

农村宅基地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承诺告知书

  出租方:           房屋地址:

  作为房屋对外出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同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并承诺遵守以下安全条款及安全责任:

  一、本着“谁得益,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经营、使用等活动安全负全部责任。

  二、保持通道畅通,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室外疏散小巷严禁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走道、房间的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窗和铁栅栏。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设置在居住房间内。

  四、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出租屋内

  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五、房屋内严禁采用木板、泡沫夹芯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分隔。不得设置仓储、加工作坊。

  六、电表(总电源)应安装电气保护装置,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不合格电器产品。

  七、所有出租房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设备;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 5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居佳人数达到 10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八、出租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原则上一户一间)。

  九、加强居住人数在 10人以上的出租房夜间网格安全巡查工作。

  十、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安全承诺书。

  十一、出租房内不设置员工宿舍,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各种易燃易燥的危险化学品,坚决禁止在场所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品。

  十二、出租方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上述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必须无条件及时予以整改。

  十三、出租方未履行以上责任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自愿永担相关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方责任人(签宇):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