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属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方案》(沪奉府办发〔2022〕1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区财政局联合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能有效推动政府投资项目“投转固”。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制度化、流程化。
二、把握要求,规范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程各项要求,规范组织实施。
三、加强管理,尽职尽责。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不仅要严格审核项目(法人)单位上交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更要配合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管理、综合协调,确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有序推进。
四、稳妥起步、稳中求进。由于历史原因,我区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面广量大,同时当前奉贤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新增项目增速较快,加大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压力。为保证工作不断不乱,各单位务必坚持严谨审慎、稳步推进。
特此通知!
附件: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
附件
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参照《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规定,并结合《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号)、《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方案》(沪奉府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区政府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两类: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二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根据出资单位的授权、委托、指派或其他相关规定,纳入区级财务决算审批管理,结果抄报出资单位。
对区级财政通过直接投资、奖补等方式出资的镇级项目,出资占比超过50%的,纳入区级财务决算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资金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政府性资金(包括上级部门直接投资或补贴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是负有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本规程为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的行为规范和依据。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方案》中职能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算管理流程及分类
第八条 项目决算管理流程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结算书交财务监理审核。
(二)财务监理按规定及时完成审价工作,并就投资控制内容出具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工程审价报告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工程审价报告等)及其他内容就项目总投资编制工程决算、填写《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填报)
(四)主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复核、出具确认意见书、填写《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报表》(附件2),报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
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单位为一体的,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填报、送审。
(五)区财政局收取完整的项目决算审批申报相关资料后出具签收单。
(六)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委派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填写《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附件3)。
(七)区财政局对工程决算相关材料及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经区发展改革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项目决算审批会签后进行批复。
(八)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将项目尾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涉及概算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按沪奉府规〔2022〕6号文件规定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九)区财政局依据年度预算支付尾款。
(十)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付及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九条 项目决算分别由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区财政局审核批复的项目(审批制)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详细流程见附件4-1)
2.项目决算批复按照本规程第八条执行。
(二)可以依据主管部门确认意见进行批复的项目(报备制)
1.投资额在4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决算。(详细流程见附件4-2)
2.由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复核,区财政局作合规性审核后,如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依据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直接进行会签、批复;如不符合决算批复要求,按照本规程第八条执行。
(三)小型项目的批复(备案制)
1.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2019年前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详细流程见附件4-3)
2.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价、就项目总投资编制工程决算;主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计划或进行了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按照审计结论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决算审核批复实行计划管理。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主管部门决算审批申请,并结合项目资料完整程度等,编制年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计划。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算评审或复核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决算编制依据及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项目决算前,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四条 项目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施工图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历次审计、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复核并出具确认意见书,意见书内容须精准详实,主要包括:说明、依据、结果、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决算评审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决算评审主要内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等。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差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全面核算;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内,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4.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其中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五)概(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交付手续是否齐全。
第二十条 项目决算评审费用,参照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印发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22〕231号)执行。
第五章 决算审核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核内容。审核工作主要是区财政局对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整体判断。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表内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报告审核。重点审核评审报告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就评审报告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报告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达到使用条件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起截至项目决算审核批复之日,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报告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备制项目,经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由区财政局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决算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表内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项目存在主体工程结算审定价超过合同价5%以上事项。
(五)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备案制项目,区财政局依据自身职能分工,保留启动项目决算评审的权利。
第六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交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结余资金涉及政府债券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予以调整,严禁随意调整资金用途。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三)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发现项目(法人)单位存在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工作实行质量责任及过错追究制度,对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追究相应责任并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农业、水务领域项目结合市局行业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行业情况编制本部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规程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报表
3.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4.奉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流程图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