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属企业集团,各街道管理办,黄浦区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浦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黄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黄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浦区教育局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黄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黄浦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黄浦区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全区可再生能源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可再生能源建设取得新成效。到2030年前基本建成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绿色低碳发展核心引领区,完成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完成市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任务。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光伏+”专项工程
结合空间资源,分行业、分领域推进光伏建设。区内党政机关等政府公共机构应率先在具备条件的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实施“光伏+政府公共机构”专项工程;在教育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施“光伏+校园”专项工程;以区内产业园区为重点,实施“光伏+园区”专项工程;结合区内交通道路设施,利用区内隧道出入口、高架声屏障、公交首末站、停车场站等场景推动光储充一体化模式建设,实施“光伏+交通”专项工程;结合区内南市水厂建筑及池体构筑物条件,实施“光伏+水厂”专项工程;结合小区住宅屋顶建筑情况,动员推进“光伏+住宅”专项工程;在不破坏防汛墙的基础上,结合黄浦区内“一江一河”沿岸建设情况,试点实施“光伏+河道”专项工程。持续推进纳入国家试点的半淞园路街道、打浦桥街道整区域光伏试点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申请整区域光伏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建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机管局、区国资委、区房管局,打浦桥街道管理办、半淞园路街道管理办)
(二)开展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建设工程
落实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新建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比例不低于30%。加强可再生能源建设和区域规划建设的衔接,通过结合建筑屋面等多种方式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空间,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绿地配套设施和新建屋顶绿化建设光伏,共同计入相关指标。对于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要求的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鼓励业主充分考虑周边景观融合发展要求,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的建设形式,结合专家技术论证会等形式,做到应装尽装。鼓励企业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
(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既有建筑光伏项目建设工程
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建筑楼宇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调查。加强既有建筑光伏建设可行性研究排查,统筹区属集团、教育系统、街道以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的建筑资源,加大公共机构和工商业用户既有建筑的光伏推进力度。因地制宜推广光伏幕墙等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结合既有建筑和楼宇修缮,建设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鼓励引导采用光伏遮阳棚、光伏路灯、光伏广告箱、光伏车棚等智能光伏产品。开展光伏项目精细化管理和发电量预测等,接入楼宇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到2030年,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应装尽装。对于多产权公共建筑,结合建筑业主意愿和多产权情况,推进实施多产权建筑光伏试点。对多业主居住建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征得拟建光伏系统所利用的建(构)筑物公共区域所有权业主的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代业主确定公共区域建设光伏的意向。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建管委、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区机管局,各街道管理办)
(四)推动光伏项目建设与城市更新融合工程
结合黄浦区城市更新行动及“两旧一村”改造,开展旧改项目光伏系统规模化应用。对公共机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重点领域开展光伏项目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探索光伏应用创新模式,助力绿色低碳城市更新。拓展建筑光伏应用场景,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打造一批绿色低碳城市更新典型案例。结合区域内建筑改造工程,开展光伏设备加装工作,因地制宜推广黄浦江沿岸光伏试点项目。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
(五)鼓励绿色低碳示范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街道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区和低碳能源街道。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区域加快布局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区域。推动5G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与光伏、储能等融合发展。推进既有充电桩直流快充更换,建设充电桩示范小区。结合虚拟电厂试点,积极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直流配电网,扩大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应用规模。在有条件的区域和单位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建设,打造绿色能源示范。鼓励引导区属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规模化建设。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房管局、区国资委,各街道管理办,各区属集团)
(六)实施强化科技创新赋能工程
基于黄浦区碳达峰碳中和平台等建设情况,鼓励数字技术与可再生能源的深度融合,深挖能源大数据潜力,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实现高比例的新能源消纳。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加大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新技术、新模式、新材料的创新应用,支持重点用能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创新项目。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七)因地制宜推动热泵应用
鼓励区域新建建筑根据自身需求及条件,合理开发利用区内地表水源、污水(再生水)源、空气源等热泵系统,加强热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进热泵机组更新升级。鼓励系统开发运营与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相结合,推广其与太阳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多能互补的能源应用形式。
(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
(八)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依托外滩金融集聚带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优势,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将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鼓励各领域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绿色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基金,激发绿色金融市场活力,努力打造绿色金融核心承载区。
(责任单位:区投促办)
(九)强化光伏建设资金保障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可再生能源项目。引入金融保险机制,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支持。加强相关扶持引导政策的制定和设计,通过区节能减排降碳等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对于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直柔等先进技术,经过评估认定后,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投促办、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商务委)
(十)规范光伏项目建设管理
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抗风压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文件计算确定。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范复核结构承载力。公共建筑屋顶存在设备设施或有特殊需求时,光伏项目可适当提高安装高度,但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要加强区内已建光伏系统的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
二、保障措施
区发展改革委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全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相关工作,与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教育局、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光伏推进联合工作机制。根据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纳入区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有关规定,制定区级可再生能源发展考核机制,压实考核任务。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纳入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督促推进可再生能源任务建设,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各部门、各街道、各区属集团要深刻认识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对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要求,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街道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