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综合监管的意见
沪水务〔2021〕68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社会团体、基金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综合监管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厘清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促进社会团体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二)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局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任(兼)职的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的监管;审计室负责社会团体审计的监督;各行业管理单位承担所在行业社会团体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四)健全社会团体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六)社会团体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局审计室对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七)社会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监事会(监事)监督。
(八)社会团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社会团体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九)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十)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社会团体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
(十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
五、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十三)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协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十四)社会团体的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社会团体中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十五)上海市水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