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汇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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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汇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市监知保〔2025〕46号

执法大队,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徐汇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徐汇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保护效能,提升徐汇区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由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徐汇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本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内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区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完善对保护名录中重点商标的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徐汇区被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三)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四)遭受侵权假冒的商标;

  (五)存在他人商标恶意抢注损害其合法利益情形的商标;

  (六)符合品牌建设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商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注册商标,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第(六)项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动将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商标权利人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的材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其移出保护名录: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

  (二)存在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其商标权利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四)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发现可能存在上述移出保护名录情形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调查并作出决定,商标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并向社会

  公告。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保护名录,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商标权利人被他人恶意抢注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可以向本区知识产权部门请求帮助。本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积极予以维权指导,并适时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区外被侵权的线索,主动开展跨地区商标保护协作。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区知识产权部门请求帮助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自行或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与区外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公安、

  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本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协调上海市商标海外维权办公室请求海外维权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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