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规〔202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5年3月18日

徐汇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区级政府投资可由经区政府明确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公共领域项目。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本市、本区相关规划、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批。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部分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按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开展。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根据需要,听取属地街道(镇)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一)由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

  (三)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 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区级预算相衔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

  第二十条 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需求,同步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滞留,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提高预算资金执行效率。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区财政局按照“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涉密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具体参照本市代理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操作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按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主管部门(单位)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审计局。

 第四十二条 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导致投资控制不力的项目纳入区审计局重点监督范围。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对于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应当根据招标等竞争方式规定,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参加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抄送区审计局。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市级建设财力的区级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管理由区财政局确定。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可停止拨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根据市有关规定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华泾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的公共领域项目,具体按照相关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