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和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市委、市政府《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也明确了相应要求。
二、《办法》有什么特点
一是《办法》吸收了以往本市行政执法监督的经验做法,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措施通过规章形式予以固定,将本市各有关文件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二是《办法》针对本市实际,体现了近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在综合执法改革、街镇综合执法方面,都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办法》根据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不同特点,理顺了“块”和“条”之间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同机制和监督重点。
三、如何理解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对政府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都可以称为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政府内部的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办法》所称的监督主要是指狭义的监督,是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内部层级监督是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之间存在领导和指导关系为基础的,既是行政系统内固有的监督形式,也是行政机关内部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形式。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已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办法》未将其纳入规定范围。
四、《办法》对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做了哪些规定
政府层面,《办法》规定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明确了市和区两级政府对辖区内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街道乡镇自身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其属地司法所协调推进。政府工作部门层面,明确上级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具体工作一般由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办法》针对目前本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将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等四个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并分别明确了各自主要内容。如对于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等近年来本市持续推动贯彻的制度作为监督重点。
六、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如何开展
《办法》根据以往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实践经验以及外省市经验做法,明确了行政执法统计监测、专项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等6类行政执法监督类型,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条件和主要内容。《办法》还规定了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视听资料、实地调查等7类监督具体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监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使用一种或者多种监督措施。
七、对监督结果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存在不落实重要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法执法等问题,应当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纠正。对于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被监督机关予以整改,如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涉及重大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则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被监督机关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限期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办法》还规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监督机关可以对被监督机关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按照规定暂停使用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若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予以处分。此外,《办法》还明确将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