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听证范围、较大数额标准、听证人员和听证具体程序等内容,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对听证的范围、听证的程序、电子送达等作出新的规定,对听证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本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有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修改了听证范围
《规定》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出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考虑,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纳入听证范围。(第三条)
(二)明确了听证的告知和听证要求的提出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工作日)内提出。此外,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规定》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要求,明确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对电子送达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明确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地位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二是增加了听证报告的规定。根据部分国家部委及兄弟省市立法和本市实践经验,增加了听证报告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扩展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结合新《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重新调查取证等情形纳入中止听证的范围,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听证等纳入终止听证的范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规定了听证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但未明确听证时间是否纳入案件办理期限。《规定》参考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明确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同时,为了防止听证久拖不决,从保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规定听证期限不得超过30日,前述30日不包括中止听证的时间。(第二十八条)
(六)明确了线上听证作为线下听证的补充
根据本市以往的实践情况,为了更便于听证举行,《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听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举行。线上听证作为线下听证的一种补充,因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赴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参加听证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线上听证的方式。(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