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发〔2025〕10号

各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2025年11月1日

上海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保障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提升人民群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获得感,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组织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责权一致,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着眼实际、滚动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贯彻落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地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系统本领域的优待和权益保障政策。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个人对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提供相关支持。

  第五条(宣传引导)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参加民兵组织光荣的社会风尚。

  第六条(荣誉激励)

  军地有关部门对在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编兵单位和基干民兵,按照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在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军史部门应当将荣立个人二等功或三等战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给予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军事志。

第二章 基干民兵权益

  第七条(基本权益)

  基干民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基本权益:

  (一)在担负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助;所在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不变,不得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二)在担负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组织单位应当为基干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三)在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统一着装,服装由军事机关保障。

  (四)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区人民政府,每年为辖区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每年为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基干民兵组织一次体检。

  (五)在担负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表现突出,并受到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基干民兵,本人及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六)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占用休息日的,鼓励编兵单位给予相应调休。

  第八条(优先服务)

  基干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优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各医疗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医疗救治。

  (二)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各类景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名胜古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给予优先入园等服务。

  (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服务。

  (四)鼓励长途客运站和民航机场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机)等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第九条(优惠措施)

  基干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鼓励国有AAA级(含)以上景区提供门票优惠。

  (二)鼓励银行推出基干民兵专属保障卡,免收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转账手续费、短信服务费、挂失手续费。鼓励金融机构为基干民兵提供贷款优惠、保险赠送等专属业务优惠。

  (三)鼓励通信运营商推出面向基干民兵的优惠资费举措。

  (四)各类燃油销售企业推出优惠项目,对基干民兵加油实行折扣优惠。

  (五)提供为军惠军服务的招待企业,参照现役军人政策给予基干民兵食宿折扣优惠。

  第十条(优待抚恤)

  基干民兵因参战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编兵单位权益

  第十一条(基本权益)

  编兵单位由区人民武装部认定,享受以下基本权益:

  (一)因基干民兵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对编兵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的,由编兵单位提出申请,军事机关商同级政府核准后,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二)编兵单位开展基干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纳入民兵经费统筹保障。

  (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自筹资金开展基干民兵工作,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四)区人民武装部为编兵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提供支持,优先提供训练场地设施。

  (五)区人民武装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编兵单位及其负责人参与军地相关评比表彰。

  (六)对基干民兵工作落实好、技术产品军事应用前景大、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宣讲、供需对接、产品推介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证件管理)

  《上海市基干民兵证》为本市基干民兵的唯一有效凭证,目前采用纸质凭证。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由纸质凭证逐步过渡到电子凭证。对纸质凭证执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上海警备区统一规范、制作、发放、注销《上海市基干民兵证》。

  (二)区人民武装部每年6月集中申领《上海市基干民兵证》,有效期一年,证件到期未经注册自动失效。

  (三)《上海市基干民兵证》仅限民兵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私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区人民武装部备案,申请补发或换新。基干民兵出队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四)对伪造、变造、骗取《上海市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执行监督)

  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执行情况检查督导。对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经区人民武装部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和落实民兵制度的编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基干民兵相关权益。

  上海警备区直接领导的直属局(公司)人民武装部参照区人民武装部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警备区战备建设局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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