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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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印发《上海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主要考量是什么?

  答:制定本《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规划部署。国务院、中央军委重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有关规划明确要求各省市制定出台民兵权益保障政策,市政府、警备区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军地联合推动《办法》出台,为攻坚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上海贡献。二是激励民兵更加积极投身练兵备战。针对民兵地位作用日益重要、建设任务日益繁重,通过制定出台《办法》,使民兵个人享受责权利相匹配的优待,对编兵单位给予必要的服务和优惠,有利于形成正向引导,更好激发参编参建参训热情。三是丰富完善民兵建设法规制度。着眼进一步编实建强民兵队伍,有必要从全市层面对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作出统一规范,及时有效填补政策空白,构建完善保障体系,推动我市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办法》主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依规、责权一致。以《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制度框架,确保民兵个人和编兵单位权益认定、保障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配套。坚持责权利相统一,重点加强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优待,兼顾普通民兵遂行应战应急任务时的权益保障。二是精神为主、物质为辅。树立荣誉激励的价值导向,积极宣扬民兵,提升民兵形象,落实政治待遇,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关心关爱活动;同时给予物质待遇方面适度的实惠措施,全方位激发人民群众、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着眼实际、滚动完善。优待措施在充分考虑上海市情、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既着眼惠及民兵个人和编兵单位切身利益,又确保相关条款在执行中便于操作、易于落地,使得政治、国防、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得益彰。预设动态调整机制,衔接新政策、新规定,强化《办法》的适应性和自洽性,确保政策效力的持续贯通。

  三、《办法》主要适用哪些对象?

  答:在上海市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同时兼顾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

  四、《办法》在优待方面具体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5章16条,第二章“基干民兵权益”设置4条,主要规范基干民兵基本权益、优先、优待、优抚的范围及内容;第三章“编兵单位权益”设置1条,主要规范编兵单位的基本权益。

  (一)基干民兵。主要享受7项权益保障措施:一是典型宣传宣扬和荣誉激励;二是在担负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享受体检、训练参勤补助和短期意外保险等保障,任务期间原单位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三是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给予伤病救治、伤亡抚恤;四是在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享受优先服务;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给予优先入园等服务;五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援助;六是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七是提供为军惠军服务的招待企业,参照现役军人政策给予基干民兵食宿折扣优惠。

  (二)编兵单位。主要享受5项优待扶持措施:一是因民兵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军事机关商同级政府核准后,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二是编兵单位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纳入民兵经费统筹保障;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自筹资金开展基干民兵工作,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可按税法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四是区人民武装部为编兵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提供支持,优先提供训练场地设施;五是对民兵工作落实好、技术产品军事应用前景大、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宣讲、供需对接、产品推介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扩大企业影响。

  以上优待政策,执行主体为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由政府和军事机关细化落实措施;执行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制定发布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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