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19、47、53、74、186、196、197、200、203、207、249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内特殊困难人员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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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虹口区19、47、53、74、186、196、197、200、203、207、249街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享受本办法补助的特殊困难对象,所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义务,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二)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025年7月31日),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处满一年,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处;

  (三)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处满一年,但因居住困难不能在该房屋居住的。

  (四)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处满一年,且与被征收房屋处户籍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二、认定标准

  以下人员属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困难对象:

  (一)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助的社会孤老、孤残、孤儿、社会困难户、享受粮油帮困卡的遗属人员、精减退回沪职工、宽释人员、散居归侨、纠错落政救济人员对象;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至本地块签约期截止日(2025年9月1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重病医保范围的人员(包括尿毒症、各种癌变病变、精神病及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重型肝炎、再生性障碍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黄色肝萎缩、严重复合型外伤、严重电击伤、颅内肿瘤、重大器官移植),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2、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离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

  5、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以上均需本人持证)。

  (三)至本地块签约期截止日,年满80岁以上老人。符合前项情况,但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签约期结束后一年内身故的老人,可由其家属申请。

  三、审核流程

  (一)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9日止,由特殊困难对象本人自行向属地居委会(具体地址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放弃。

  (二)属地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示。

  四、补贴标准和发放

  凡符合上述特殊困难对象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一)、第(二)项的,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货币补贴(不叠加计算补贴)。凡符合上述特殊困难对象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项的,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货币补贴。补贴由街道办事处安排时间统一发放。

  特此公示。

  虹口区人民政府

          虹口区人民政府

  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

       北外滩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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