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老港镇土地减量化集体土地奖补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老府〔2022〕5号
各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老港镇土地减量化集体土地奖补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老港镇土地减量化集体土地奖补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浦东新区土地指标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浦东新区老港镇土地减量化工作2015—2020年操作口径》相关条款的说明,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减量化集体土地奖补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包括用于采取综合措施对农村“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村推进和全面整治所产生的除办公经费、误工费等以外的其它各类费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突出地域特色,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保持田园风貌;科学安排用地布局,有效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整村推进土地复垦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项目建设与生态建设和谐统一。
第四条 各村主导,协同推动。坚持村民自治组织主导,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委会负责实施、镇级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坚持财政投入为主,整合使用扶持资金,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确保整村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据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郊野单元规划,结合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认真开展后备资源摸底调查,以村为单位,科学安排整村推进、布局和建设时序,合理确定各项涉农项目目标任务,科学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根据各地自然、经济、生态、民俗、文化等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整村各类涉农项目的建设与推进。
第六条 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坚持各基层党组织统一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增加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做到事前农民同意,事中农民参与,事后农民满意。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享整村扶持资金导入各类涉农项目的建设后带来的实惠,确保农民生产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
第七条 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按照国家、市、区镇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强化镇级下拨的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实施各类涉农项目。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加强事后检查审计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流程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农民利益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由于实施减量化引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损失,并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补偿资金应进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并予以公开、公示,不得直接进行现金收益分配。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可用于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农村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老港镇各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并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土地减量化集体土地奖补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足用好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按实使用、统一管理的方式,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加大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分项目核算,将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一项一档管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标准:按照新区验收合格各村(2015—2020年度)土地减量化集体土地地块下达的《耕地确认书》面积,按每亩打捆拨付15万元的标准拨付。扶持资金由镇政府财政专户一次性下拨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原已经拨款实施和已组卷上报的项目镇政府将予以按实扣除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凡应转账支出的均应转账支付,对于涉及农户个人的青苗、设施等补偿性支出,打卡发放。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 镇政府将扶持资金使用纳入镇对村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镇政府对涉农项目实施和扶持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转移扶持资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滥发或变相私分,不准在扶持资金中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规建办、财政所、经发中心、减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有冲突,以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