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本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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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区级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精神,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社局与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区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中安排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

  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的70%(含市级社保补贴)予以财政补贴。(本区以外的沪籍残疾人仅享受市级政策即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的补贴)。

  补贴采用“先缴后补、隔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安排1名本区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

  四、资金渠道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区、镇财政分级承担,列入各镇(街道)部门预算。镇级承担部分,扣除市财政补贴后按区、镇1:1的比例分级负担,区级(含市补贴)承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方式下达至各镇;街道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含市补贴)全额负担。

  五、申报材料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本街镇户籍)社会保险缴费名单》、《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非本街镇户籍)社会保险缴费名单》、《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表》、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2)各镇(街道)填制《青浦区镇(街道)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汇总表》。

  六、审批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交申报材料。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2.审核:

  (1)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意见,填制补贴汇总表,经各镇(街道)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审核。

  (2)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汇总表》,于每年的5月15日前统一送交区残联。

  (3)区残联对区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备案。

  3.资金拨付: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所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七、监督管理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所属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初审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

  1.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2018年度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按原申请渠道进行申请受理,并按原预算资金渠道执行。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文件《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扶持意见》(青民〔2015〕55号)自行废止。

  3.本通知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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