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遏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升高处坠落预防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源头防范措施
雨天、雪天、大风等恶劣天气应避免进行高处作业。必须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当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临边、洞口作业。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必须对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逐一检查,经复查合格后方能恢复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持有体检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高处作业。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严禁超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从事高处作业。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视频监控、电子围栏、智慧安全帽、防护用品穿戴智能提醒等措施提升高处坠落预防能力。
二、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作业前,应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奉建发〔2018〕31号)文件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高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认真履行高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现场应竖立风险告知牌,根据作业特点,在高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应认真履行“安全晨会”制度,对高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自我保护、防范事故及应急处理意识和能力,相关工作应留存影像资料。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其它登高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特种人员证书。
三、强化全过程控制与防护
1.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包含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内容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将预防高处坠落相关内容作为重点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检查不合格时,严禁高空作业。
2.作业过程中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派专人监护,作业期间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决;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作业后应清点作业现场的工器具,清理、清运拆卸下的物件.物料,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设施。
四、强化作业防护设施管理
1.高处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正确系挂,施工单位应提供可靠的挂点,保险钩原则上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2.临边洞口、电梯井防护门等宜使用定型化防护措施,固定安全可靠,现场采用传统防护栏杆的,应严格根据JGJ80-2016第4.3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3.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产品,并落实进场验收制度,保证其完好和有效。严禁从业人员佩戴破损、自带的安全帽、安全带。
4.钢结构施工应在作业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攀登作业所用设施和用具宜采用定型化产品,选用非定型化的产品时,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且应符合规范要求。
钢结构楼层钢梁吊装完毕后应满铺安全平网,完成后方可进行楼承板铺设施工,安全平网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钢结构安装时应设置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宜采用登高车、曲臂车等定型化产品,采用非定型化产品时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再组织实施,严禁使用起重机械载人的方式进行施工。
5.其他施工防护设置应严格依据JGJ80-2016及其他规范相关规定。
五、强化监督检查
1.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总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巡查,督促做好现场高处作业隐患排查治理。
2.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风险清单和安全责任清单,明确高处作业审批人和监护人;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安全晨会”制度,将预防高处坠落的内容作为教育、提醒的重点。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部在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时,必须将高处作业作为检查重点,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高处作业部位加强旁站,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各类高处作业隐患。
4.各建管站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将高处作业作为巡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5.区安质监站应加强对工地高处作业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关键岗位人员建立通报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安全动态记分。
六、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即日起至2月20日)。各建筑工地应由企业领导带队对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2月20日-2月28日)。区安质监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中发现没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或者存在突出安全隐患的项目从严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