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实现征地养老人员统一管理,促进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统一,完善区级统筹,稳步提高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保障水平,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作职责)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徐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保障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审核,是征地养老的区级经办机构。
徐汇区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征地养老业务经办服务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发放项目、发放标准等内容的核实、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养老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待遇统一按照下列项目组成:
(一)生活费;
(二)医疗费;
(三)节日补助费;
(四)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政府发文确认的其他待遇。
上述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的发放项目和标准应按市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条(生活费)
征地养老人员由区级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每月生活费。
生活费调整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华泾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第七条(医疗费报销)
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由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保障中心复审通过,于次月划入征地养老人员账户。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节日补助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根据本市的规定及本区经济发展状况,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华泾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第九条(遗属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的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资金管理)
征地养老人员的经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专项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1日至7月 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