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徐府房征[2023]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钦江路47弄1号部分、2号部分。具体门牌室号:钦江路47弄1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605室、606室;钦江路47弄2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604室、605室、606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705室。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徐汇区xh221-02地块规划幼儿园(暂定名)新建项目钦江路47弄1-2号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企事业单位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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