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22-10-20 沪经信频〔2022〕702号
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2﹞2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