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恢复现场接待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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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恢复现场接待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司办〔2022〕18号

市局相关单位、部门,各区局:

  现将《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恢复现场接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恢复现场接待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东方公证处等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恢复现场接待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本市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守得牢、控得住、放得开”的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两手抓”“两手硬”,把握好“控”和“放”的平衡,压实法律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在“控得住”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恢复现场接待与办理,确保各项公共法律服务持续稳定、安全可靠,为城市安全平稳有序运行贡献力量。

  二、管理措施

  (一)做好场所清洁消杀工作。在服务窗口对外接待恢复前,按照《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单位环境清洁消毒工作指南》(沪肺炎防控办〔2022〕509号)要求,对办事大厅、窗口服务区、等候区、卫生间、楼梯等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进行彻底的消毒清洁。对外接待恢复后,每日早中晚三次对办事大厅及公共设施和用品进行清洁消毒。对门把手、取号机、电梯按钮、座椅、满意度评价器等高频接触部位,增加消毒频次。指定专人负责消杀工作落实到位,并做好消毒记录。保持办事大厅空气流通、卫生整洁。

  (二)部署应用“场所码”“数字哨兵”。在办事大厅入口处显目位置张贴“场所码”,设置立柱式“数字哨兵”,指定专人负责扫码通行健康核验,引导办事群众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确保进入场所的办事群众均持有72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随申码”显示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发现红黄码等健康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报告,根据属地要求联动处置,具体按照《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场所扫码通行健康核验异常情况处置指引》(见附件)执行。

  (三)实施场所分区分类管理。对大厅入口、咨询台、窗口服务区、等候区等对外服务区域和后台办公区域,实施分区分类管理。大厅入口安检台放置口罩、免洗手凝胶及消毒酒精以供使用。各区域间尽量实现物理隔离,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区域人员及物品的直接流动接触,不得在后台办公区域办理接待服务。从对外服务区域进入后台办公区域的,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加强对各区域之间结合部的管理,杜绝风险点。电梯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并设置限乘人数。有条件的单位分开设置办事群众进出通道和工作人员进出通道。

  (四)采取合理限流措施。实施预约制服务模式,凡需群众到现场办理的服务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布预约电话,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与群众约定现场办理时间,合理设置每日接待人数上限。窗口服务区、等候区设置2米间隔距离标识。安排专人维持大厅秩序,关注办事群众健康状况、是否规范佩戴口罩,并提示保持排队距离。当大厅办事群众较多时,及时采取引导分流、暂停入内等措施。

  (五)落实窗口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窗口工作人员上岗期间应全程配戴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手套、防护面罩,着一次性隔离衣。在参加属地和单位组织的核酸检测基础上,可适当加大核酸检测频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每日上班前在家完成抗原自测,发现抗原异常应及时向属地和单位报告,根据属地要求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引导窗口工作人员加强新冠疫苗接种,提高第三针接种率。加强中药干预,提高免疫能力,预防感染。

  (六)加强文件材料消毒管理。窗口收取的申请材料、文件资料等需按规定消毒静置。重点关注快递、境外邮寄材料等外包装的消毒,领取时应将外包装拆除后交集中处理。从对外服务区域进入后台办公区域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完成消毒静置处理,倡导使用文件消毒柜。

  (七)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各单位应配备30天以上的消毒液、消毒酒精、洗手液、免洗手凝胶、防护面罩、手套及口罩等防疫物资,进行记录存档管理。所有使用过的防疫用品应集中收集,按照有关要求分类处理。

  (八)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或人员聚集难以疏散等突发状况。应提前在场所外适当区域设临时观察点供入门扫码发现健康异常人员时使用;在场所内设临时隔离房用于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异常等疫情突发状况时使用。各单位应提前与属地街镇取得联系,确定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疫情突发状况发生后应立即妥善安排异常人员进入观察点或隔离房,及时向属地和市局报告,按照属地要求联动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领导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报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照本市疫情防控相关指引要求加强政策研究,加强对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导。

  (二)落实“四方”责任。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属地落实主管责任,积极争取指导支持。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个人健康管理责任,做好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市局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所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日常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要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恢复现场接待时间、预约登记方式及办事场所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等事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人员管理、防疫处置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引导群众主动配合相关防疫工作、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市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公场所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局关于加强工作人员返岗办公场所恢复运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方案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局所属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工作方案执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法律服务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指引,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属地和行业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有序恢复现场接待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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