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1年度考核的通知
沪司发〔2022〕37号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1年度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备案时间
从下发通知之日起至8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分别由所在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的履行工作职责;
2.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制度,尽职尽责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法律事务;
3.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或处分;
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本单位2021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本单位2021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4.存在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受过刑事处罚的;
6.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暂缓评定和不评定情形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设立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以评定。
2.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因病暂停执业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按照网上申报、所在单位考核评议、备案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登录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lsgl.sfj.sh.gov.cn),通过“两公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并认真、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二)所在单位考核评议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通过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两公年度考核”提交备案。
(三)备案确认
1.市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单位(中央在沪直属单位、市直党政机关、市级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市司法局网上审核后,将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
2.各区司法局对区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网上申报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初核确认后,将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汇总后提交市司法局备案。
3.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申请2021年度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上海市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各设立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原件。(考核名单和考核登记表可登录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
六、注销及换证事宜
(一)已从本单位离任(主要包括退休、辞职、开除、辞退、调任、解聘)人员,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以及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设立单位收回其《律师工作证》后提交市司法局,并同步办理注销手续。
(二)因设立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或《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满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将本单位需换证律师名单,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七、其他事项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本单位年度考核材料,现场盖章确认的,采取提前预约方式进行。
(二)请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单位仔细核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考核名单与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名单是否一致,如信息有出入,请联系技术处理。
考核事宜联系人:张弦(律工处),联系电话:24029143,地址:建国西路648号2307室
换证及注销事宜联系人:许缨(公服处),联系电话:53899735,地址:小木桥路470号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