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消费中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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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相关委办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消费中心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消费中心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适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鼓励商业创新发展

  支持商街、商场、商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新消费模式等商业创新,每年经评审,对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备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商业升级改造

  支持企业围绕消费升级对商场、商圈、特色商业街进行环境提升、设施改造等硬件改造升级,每年经评审,对绩效领先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开设首店

  支持国际品牌企业、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浦东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上海首店,每年经评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

  第六条 支持新品发布活动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浦东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每年经评审,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鼓励自主品牌走出去

  对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在境外实体经营,并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企业,每年经评审,对企业境外品牌营销费用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举办具有影响力的活动

  鼓励在浦东开展具有影响力的主题促消费重点活动,且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形成商旅文活动品牌,每年经评审,对活动绩效领先的企业给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二手车出口消费

  支持二手车出口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对提供二手车出口手续办理服务的平台,经认定,按其服务浦东试点企业的能级,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职责分工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和各片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区商务委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及当年度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经税收户管所在片区管理局初审后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其中第九条直接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区商务委复审,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委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义务接受政府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审计审查,承诺所提交材料确保合法、真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联企业的责任,取消扶持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诚信情况记录纳入浦东新区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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