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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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国家规定,切实保护“奉贤黄桃”品牌声誉,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区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区知识产权局、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委、城管执法局联合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制定《奉贤区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现将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25日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规范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奉贤黄桃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是指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中,地理标志产品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崇明白山羊等224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5年第632号)获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7500221)。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包含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奉贤黄桃”,是指上海市奉贤区现辖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88《地理标志产品 奉贤黄桃》要求生产、销售的黄桃。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使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奉贤黄桃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奉贤区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共同做好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指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产地核验,规范产品市场秩序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质量监管并督促生产者严格按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依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商标注册人规范行使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奉贤黄桃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二)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对奉贤黄桃种植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培训指导,强化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开展新品种的引进、筛选和推广,引进和推广先进设施设备并搭建产销对接平台,负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生产标准体系,同时强化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三)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侵犯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犯罪行为,依法受理并处置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对保护工作中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设摊经营奉贤黄桃、擅自设置宣传牌、违规张贴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奉贤黄桃市场经营秩序。

  (五) 各街镇负责配合做好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并协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奉贤黄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

  第七条 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负责商标的日常管理和授权使用,制定并实施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授权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监测,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在地的属地政府应当对其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第三章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

  第八条 奉贤黄桃生产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向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申请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

  (二) 生产的奉贤黄桃全部产自上海市奉贤区现辖行政区域内;

  (三) 产品质量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九条 奉贤黄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备案公告。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用标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地核验,出具产地核验报告。核验合格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奉贤黄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向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 符合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品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自收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依法组织生产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

  (二)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建立奉贤黄桃生产、销售台账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确保有效溯源。鼓励使用人加贴溯源防伪标识。

第五章 地理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适时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奉贤黄桃产品质量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为加强精准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对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所有使用人实施常态化监管,并建立使用异常名录。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人,列入异常名录:

  (一)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和标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 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地方标准要求的;

  (三)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尚未达到注销条件的。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生产者,应进行警示谈话并责令整改,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完成整改、消除异常情形的,可移出名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 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 将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表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 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 在产品上冒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六) 在产品上使用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 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 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 将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自注销之日起,该生产者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 不再从事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二) 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 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 已迁出产地范围的;

  (五) 应注销使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限期未改正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一) 未按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 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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