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金山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7日
金山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依据《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山区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要求,不断推动养老服务设施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金山区养老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期间,本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增量、增能、增效”,落实布局专项规划,进一步织密网点,均衡布局,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家庭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金山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实现以下目标:
(一)养老机构
全区养老床位建设总量按照户籍老年人口的4%确定,不少于0.8万张(具体年度目标由市民政局统筹下达)。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占全区养老床位数的比重不低于60%,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不少于680张。探索“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深化推进医养结合。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全面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常住人口每千人40平方米。其中,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8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供客能力达到每天6500客,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户数不少于300户。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新增养老机构补贴力度
对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建设财力给予补助。具体按照《上海市“十四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区财政均按照1:1配比。
新增养老机构的床位不可叠加享受市级建设财力补助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二)加快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的新增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同时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可叠加享受新增养老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认知障碍照护单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区财政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三)加快建设护理型床位
支持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设置护理型床位,对符合上海市设置标准的护理型床位,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支持存量养老机构升级改造
推动全区存量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对符合要求的改造项目,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市、区两级总补贴金额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封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后落实。
除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之外,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补贴政策中对每张养老床位的市级补贴政策均不可叠加享受。
(五)大力支持“养老院+互联网医院”发展
探索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并将其纳入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政策中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奖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后落实。
(六)加大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力度
1.养老机构星级补贴。根据区级第三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估结果,并结合老年人入住率、引进优质管理团队或管理理念等情况,授予本区养老机构星级称号。星级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区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年度补贴。
2.养老机构护理员(专技人员)补贴。本区养老机构的初级护理员、中级护理员、高级护理员、专技人员,区财政分别按500元/人/季度、800元/人/季度、1100元/人/季度、1400元/人/季度的标准给予补贴。
3.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照护等级补贴。本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本区户籍)照护等级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区财政按照轻度50元/人/季度、中度150元/人/季度、重度300元/人/季度的标准给予补贴。
4.养老机构入住认知障碍老年人补贴。本区设有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的养老机构收住认知障碍老年人(本区户籍),区财政按100元/人/季度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第(六)项涉及的补贴,本区养老机构可用于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燃气、电话等)、设备维护检测维修(厨房、洗衣设备,消防、电梯、空调、可燃气体报警、安防等)、常用物品购置(日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类服务费(油烟道清洗、垃圾清运、绿化养护、保险等)、直接影响养老机构运行的其他费用(包括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加班费、发生突发事件产生的费用等)。
(七)全面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重点引导各街镇(高新区)建设含托养功能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将日间照护中心作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标配。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以上面积标准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2.长者照护之家。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区财政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公用事业收费、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优惠及资助标准参照养老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5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供餐能力分档补贴: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500客(含)—799客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50客(含)—499客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老年助餐点,一次性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
5.示范睦邻点。重点在农村地区建设示范睦邻点,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点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进行补贴。
6.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设面向老年人的社区体养结合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质测试、基础健康检测、科学健身指导、慢性病运动干预、运动康复训练、健康知识普及等“一站式”运动康养服务。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不含)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50平方米(不含)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5万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资金。
7.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居委层面新建单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村级层面新建单处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对当年度新建和改造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进行验收,并根据投资额由区财政进行补贴。3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5万元(含)-8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8万元(含)-11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11万元(含)-16万元(不含)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16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区级一次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设施设备添置等相关投入。
上述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区级补贴资金,不超过相应设施实际投资金额的50%。各街镇(高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政策。
(八)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力度
1.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补贴。各街镇(高新区)应将老年助餐服务运营中购买送餐服务、补贴餐饮成本等必要的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老年助餐场所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价格优惠政策。对正常运营的助餐场所,建成后次年由区民政局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供餐能力800客及以上、500(含)-799客、150(含)-499客、50(含)-149客,分别给予每年12-20万元、6-10万元、3-5万元、1.2-2万元的差别化补贴。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的予以全额标准补助,良好的予以全额标准的80%补助,合格的予以全额标准的60%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上述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街镇(高新区)财政各承担50%。
2.老年睦邻点运营补贴。由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示范睦邻点给予运营补贴500元/个/月,对其余睦邻点给予运营补贴300元/个/月。全年分两次拨付。运营补贴可用于睦邻点开展活动,具体使用管理由街镇(高新区)负责指导,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3.服务照护等级户籍老人补贴。对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实际服务本区户籍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基数测算。照护等级分为1-6级,区财政分别按8元/人/月、10元/人/月、12元/人/月、15元/人/月、20元/人/月、25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4.星级运营补贴。对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且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实际服务本区户籍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基数测算。星级分为一至五个等级,区财政分别按6元/人/季(一星级)、9元/人/季(二星级)、12元/人/季(三星级)、15元/人/季度(四星级)、21元/人/季(五星级)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5.“老伙伴”计划运营补贴。对承接老伙伴计划运营项目的机构予以补贴,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结对关爱人数200元/人/年标准资助;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结对关爱人数72元/人/年标准资助。
6.“福鑫宝”老年人应急呼叫项目运营补贴。进一步扩大本区老年人应急呼叫项目受益面,拓展福鑫宝962899服务功能,有效降低高龄独居老年人的意外风险,由区财政按照服务对象数量、满意度抽查等情况,对街镇(高新区)给予相应补贴,补贴额度为当年度费用的20%,每季度发放一次。
(九)其他专项补贴
1.居家养老护理员技能补贴。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持有养老护理员高级、中级、初级证书(含养老护理技能水平评价证明、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护理员,区财政分别按150元/人/季、90元/人/季、60元/人/季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2.居家养老护理员购买意外保险补贴。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且持有从业证书的护理员,区财政按200元/人/年给予购买意外保险补贴,所在街镇(高新区)按不少于上年投入标准补贴。
3.“为老助浴”补贴。向全区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发放“为老助浴”补贴,每年提供自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共6个月的补贴,每月6元。由区财政、街镇(高新区)财政各承担50%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街镇(高新区)是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养老床位建设至少按照本地区户籍老年人口的3.5%落实责任指标。按照《金山区异地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方案》(金民〔2018〕30号)落实的养老床位数计入责任指标。
各街镇(高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从设施总量、均衡布局、功能提升、服务统筹保障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其中,各街镇(高新区)保基本养老床位不少于户籍老年人口的1.5%,护理型养老床位数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数达到60%(含)以上。
(二)引导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逐步提高
为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通道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街镇(高新区)应以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2020〕474号)为依据,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水平。
(三)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各街镇(高新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管,将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与完善设施建设、提升管理等相挂钩,充分体现绩效结果导向,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实施意见由金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十三五”期间方案落实的补贴除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