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泾镇征地养老人员大病、重病帮困补助实行办法
长新府〔2019〕22号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新泾镇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质量,特参照《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并结合新泾镇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实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与对象
新泾镇集中养老发放养老金及报销医药费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标准
根据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中首次确认的12类重大疾病或手术发生的相关医药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负金额满10000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元。
2、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负金额满20000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负金额满30000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
4、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负金额满40000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
5、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负金额满50000元及以上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0元。
6、上述人员虽未住院,但在放疗、化疗、血透期间发生各项门诊费用的自付部分全年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按照上述相应标准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流程
1、由征地养老人员本人或家属填写申请表。
2、凡住院人员,由征地养老人员或家属提供近期医院出具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或出院小结。
3、凡往年人员中确诊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中首次确认的12类重大疾病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征地养老人员或家属提供最初医院出具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或出院小结。
4、由长宁区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批程序发放。
四、实施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