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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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嘉人社规〔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规定,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应按照《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医保规[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医疗待遇总体水平不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具体标准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五、街镇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引导,积极做好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好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六、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位规定发生变化,则按上位规定要求执行。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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