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长者照护之家”管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2021年9月16日
黄浦区“长者照护之家”管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以及《上海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工作指引》(沪民养老发〔2019〕27号)要求,鼓励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把嵌入式养老作为中心城区的养老服务模式首选,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工作目标
长者照护之家是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主要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的“一站式”综合型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有序运营
黄浦区各街道长者照护之家的开办主体(含运营主体),须按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探索先进管理方式、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连锁化经营等措施实现资源良性运转,扩大长者照护之家服务对象覆盖面,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
(二)属地管理,加强监管
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街道负责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对运营方财务监管,守住安全底线,确保长者照护之家安全有序运营。
区民政局将根据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沪民养老发〔2019〕18号)要求,对长者照护之家进行业务指导、专项检查、综合考核,加强服务过程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三)需求导向,老人得益
长者照护之家要从社区老年人养老需求出发,提供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契合中国传统养老观念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推进机构服务家庭化、家庭照护专业化,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倡导床位轮候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扩大养老服务覆盖度,缓解老年人短期、喘息式托养服务的迫切需求,探索一种满足老年人就近照护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模式。
三、服务对象
长者照护之家一般面向户籍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60周岁以上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阶段性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供给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相当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料、护理服务;其他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的为老服务,如家庭护老者培训等;其他专业化特色服务。
四、设置规范与要求
(一)举办主体
长者照护之家可以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
由政府投资举办的,采用公建民营的方式,须与运营主体签署合同,明确权责义务,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择优运营;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采用民建民营的方式,须按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床位设置规模与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规模10-49张,总建筑面积最低在300平方米左右(其中,老年人居室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3),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备案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成立后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区民政局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合同及收费标准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收费标准应根据运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项目)、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收费水平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并保持总体稳定并每年适度增加。
(五)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1.长者照护之家人员管理应参照养《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服务类型、照护要求、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比例的护理员,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2.长者照护之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养老护理员须持证上岗;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长者照护之家从业人员应当向长者照护之家如实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4.长者照护之家不得招录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六)场所设施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选址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所用建筑设施有独立出入口,周边有一定的绿化和活动场所;应为非居住类房屋,需具备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涉及转租的,应提供出租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
场所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为主: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
(七)安全要求
1.长者照护之家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2.长者照护之家应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1000㎡以上)或消防备案凭证(1000㎡以下),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长者照护之家有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所的,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设置。
4.长者照护之家应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5.长者照护之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按要求采取卫生处理等控制措施,并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6.长者照护之家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应急演练情况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需要封闭管理时,可以采取人员出入管控、内部防控等必要措施。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的部门,应当为长者照护之家获取应急物资提供必要保障。
(八)其他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补贴政策
长者照护之家建成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区民政局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补。
长者照护之家自开业运营之日起,由区民政局给予三年运营补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
长者照护之家适用《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改〔2020〕2号)和本市关于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
六、附则
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同时《黄浦区“长者照护之家”管理意见》(黄民〔2016〕60号文)废止。民政部、市民政局对长者照护之家另有新规的,从其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