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将依托“科技+信用”手段,加强本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本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综检机构备案工作
(一)工作原则
本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备案管理工作,远郊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除外)备案管理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二)工作流程
符合《上海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和布局技术导则(试行)》的检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可向市道运中心或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道运中心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录市道运中心“云路管理系统”进行布局和面积符合性评估,生成评估报告,评估通过的,由市道运中心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联网申请(评估报告作为附件),经市道运中心会同协会专家进行联网测试;测试通过的,由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三)工作要求
市道运中心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质量信誉好的检测机构从事综检业务,对于通过测评,且符合《上海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和布局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申请单位,不得阻碍其备案。
对于测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复议,市道运中心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可提出联网申请。
二、强化事中事后业务监管
市道运中心和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取得备案资质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工作。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市交通委《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对本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信用良好的检测机构优先发展,对信用不良的检测机构从事综检服务的加强审慎性审查,并在相关政策扶持和享受便利措施时进行相应限制。
(一)建立综检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市道运中心和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营运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面行为清单(试行)》(附件一)实施监管,对于首次违反负面清单的单位,暂停3个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委托;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并列入交通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二)开展综检机构评价考核
由市道运中心会同行业协会根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评价考核指标(试行)》(附件二),开展综检机构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至少暂停1个月的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委托,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再委托其从事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对于考核合格的单位,可从事一般综合性能检测业务,不予委托达标核查业务;对于考核良好及优秀的单位,可委托达标核查业务;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
(三)提升科技监管水平
市道运中心和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检测数据与客运标志牌、危运路单等数据对比,精准发现虚假检测线索,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不断提升行业现代化治理水平。
附件: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评价考核指标(试行)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