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宝山区大学科技园专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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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将《宝山区大学科技园专项政策》印发给你们。

  附件:宝山区大学科技园专项政策

宝山区大学科技园专项政策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20〕4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宝山区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目标任务,积极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管理部门

  本政策由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办)、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各自职能执行相关条款。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每年在宝山区产业扶持资金预算内安排一定额度。

  第四条 适用区域

  除本政策另有规定以外,本政策适用于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含科技园、科创中心、研究院等创新创业载体)及其拓展基地,宝山区在地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适用于宝山区其他区域。

  第五条 支持对象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本政策适用区域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为本政策适用区域内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公共服务和技术转移转化等服务的本市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六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

  (一)支持转化和产业化功能建设

  1.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和转化。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经认定,对每个概念验证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支持开展概念验证活动,对立项备案且经验证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按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标准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支持企业运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经认定,对相关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投入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突破卡脖子问题、解决核心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项目投入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

  2.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布局建设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对相关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项目投入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4000万元。鼓励建设小试中试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型平台、机构,经认定,对相关平台、机构按照项目投入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3.大装置、大平台“沿途下蛋”。支持大装置、大平台“沿途下蛋”,对依托在地国家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创新平台孵化的、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且产业化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经认定,按项目投入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突破核心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投入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2000万元。

  (二)支持孵化与研发

  4.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高校、企业在宝山区建设或共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运营主体给予运营费用补贴。对入驻企业,经认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租赁工业厂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引导国有、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存量载体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提供低成本科创空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转型项目在土地规划、改扩建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加快相关区域内所属地块转型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经认定后在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5.高质量孵化器打造。打造“行业领军人才引领+专业运营团队服务+高校院所支撑+专业基金赋能”的高质量孵化器,经认定,对相关孵化机构运营主体的房屋、场地租赁费用按实际支付租金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补贴额最高600万元。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每年对运营主体按照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开展考核,对于达到考核标准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6.研发创新投入。对入驻大学科技园且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经认定,对企业入驻后2年内研发费用按照不高于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攻关,突破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经认定,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技术受让方按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50万元,每个成员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创新生态打造

  7.高端人才引进。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居资助;加大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才给予就业帮助和创业资助;人才落户、人才公寓等名额向高端人才倾斜。

  8.创投基金设立。鼓励设立创投基金,对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且实际投资区域内科创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实际投资区域内科创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对上述创业投资企业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且不超过对区域内科创企业投资总额。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

  9.转移转化服务。鼓励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政策适用区域转移转化,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给予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宝山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平台为本政策适用区域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每年根据其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评选一批优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10.转移转化活动。鼓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单次活动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该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补贴,单次活动的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附则

  本政策申报指南由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发布。

  本政策由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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