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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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2017年7月31日印发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发〔2017〕5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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